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执407号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院**楼**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
被执行人:响水县小尖镇张集苏可超市,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张集中心社区致富路**。
经营者:李伏启。
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响水县小尖镇张集苏可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响水县小尖镇张集苏可超市住所地在响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由响水县人民法院执行。
响水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