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初207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0777Y。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菁琳,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裕安区鼎力上品电器卫浴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光彩大市场**楼130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03MA2NTY5W6W。
经营者:张胜匀。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裕安区鼎力上品电器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驰名商标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万元;
3.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享有第1354310号、第1388533号等“箭牌”、“ARROW箭牌”等多个商标的专用权,且相关商标是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
2019年8月7日,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处查处一批涉嫌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卫浴产品,并对相关产品进行扣押,对被告进行处罚。
被告作为相关产品的经营者,理应知道“ARROW”、“箭牌”系原告名下驰名商标,却销售与“ARROW”非常相似的标识“ARRCVV”、“深圳箭牌”等的卫浴产品,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因六安市裕安区鼎力上品电器卫浴经营部已于2020年9月25日注销,故原告以“六安市裕安区鼎力上品电器卫浴经营部”为被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魏 晶 晶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贵杰(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