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583号 原告:张子明,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合鑫轴承经营部(原字号杭州萧山商业城金鹏轴承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BPF0WX9(1/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东方世茂城****。
经营者:林彩根,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代理人:罗兰、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子明与被告杭州萧山合鑫轴承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张子明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子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子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子明负担,并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