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782号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
法定代表人:郝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旭倩,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彦琦,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迎泽区小银烟酒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鞋城商务楼****“景泰烟酒”经营者:李黑小。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迎泽区小银烟酒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