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50号 原告:叶华标,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俞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金茂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0555001414。
法定代表人:吴贤芬,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俞萍萍,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方昉,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华标诉被告义乌俞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俞萍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华标于2020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华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华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华标负担。
原告叶华标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