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545号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智群,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川区全老幺抄手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789号(华茂中心风情街一层附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604NUK73。
经营者:傅可英,女,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裕映,系傅可英配偶。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川区全老幺抄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