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5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授权代表:王希,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昌区昌元街道蒋显芬日化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尚书街**6、7、8、9号摊位(永立百货旗舰店内)。
经营者:蒋显芬,女,1962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荣昌区昌元街道方通苑副食超市(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学院路**(方通苑小区)经营者:黄志霞,女,1978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昌区昌元街道蒋显芬日化经营部、荣昌区昌元街道方通苑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