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知民初 1945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XX中心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礼升,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莹,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XX超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村XX市场XX号。
经营者:章来发。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本院后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