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2361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鑫茂荣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
法定代表人:张勤,职务不详。
被告:张勤,女,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鑫茂荣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