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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均、田小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3刑初75号
案件名称皮均、田小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皮均;田小华;佘安悦;雷达;陈江权;黄德均;陈仁柁;赵温容;罗光吉;唐小兰;汪思元;陈先容;陈素群;罗义;杨光辉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3刑初75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皮均,男,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蔚县,硕士研究生,户籍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住北京市西城区。

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明强,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宗颖,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小华,男,汉族,1979年6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初中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北京市丰台区。

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杭,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福鹏,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佘安悦,女,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大学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北京市西城区。

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力,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达,男,汉族,1974年11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及住址贵州省仁怀市。

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

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石,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江权,男,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及住址贵州省仁怀市。

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勤慧,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德均,男,汉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及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倩倩,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仁柁,男,汉族,1952年1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及住址浙江省苍南县。

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钰,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泽一,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温容,女,汉族,1963年6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小学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仁怀市,住贵阳市云岩区。

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1月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晓凤,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光吉,男,汉族,1982年2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小学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大方县,住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

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

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鸣,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小兰,女,汉族,1986年5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初中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仁怀市,住贵州省仁怀市。

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敏,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涵,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思元,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及住址贵州省仁怀市。

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1月2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安俊,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先容,女,汉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及住址贵州省仁怀市。

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建群,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素群,女,汉族,1986年9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及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芳军,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义,男,汉族,1993年11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及住址贵州省仁怀市。

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翔,贵州贵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光辉,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及住址贵州省息烽县。

因本案于2016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登爱,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皮均、佘安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田小华、雷达、黄德均、陈江权、陈先容、陈素群、罗义、杨光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赵温容、陈仁柁、罗光吉、汪思元、唐小兰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7年10月22日作出(2017)黔03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皮均、田小华、佘安悦、雷达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8)黔刑终430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皮均、佘安悦、田小华、雷达、黄德均、陈江权、陈先容、陈素群、罗义、杨光辉、赵温容、陈仁柁、罗光吉、汪思元、唐小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一)2012年,被告人皮均在北京市与被告人佘安悦相识,后皮均了解到北京等地的“贵州茅台酒”市场需求量大,便与佘安悦商量共同贩卖假冒贵州茅台酒,由佘安悦负责联系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皮均负责以“贵州茅台酒特约经销商”的名义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

佘安悦与皮均达成共识后,佘安悦便联系贵州省仁怀市的被告人田小华,向其购买皮均所需的各类假冒“贵州茅台”商标标识的瓶装白酒。

当皮均联系到假冒茅台酒销路后,便将需求告知佘安悦,由其联系田小华。

田小华便按照皮均的要求,购进制造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基酒,并伙同被告人雷达、陈江权、黄德均等人将假冒茅台酒包装好。

最后将假冒茅台酒通过物流公司发往北京皮均处进行销售,或直接发往皮均指定的买家地址。

因假冒茅台酒的品类不同,皮均分别以每瓶250元至1,800元不等价格购进,并以每瓶750元至11,000元的价格出售。

2012年9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皮均共向田小华转账支付购买假冒茅台酒的现金1,231.16万元;

田小华再按每一大件(12瓶装)700元的报酬支付给佘安悦,共计329.346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期间,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生产假冒茅台酒。

田小华便按皮均的要求将假冒茅台酒生产好后发往皮均处。

皮均为此向田小华支付现金727,900元,田小华向佘安悦支付报酬110,900元。

2、2013年期间,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生产假冒茅台酒。

田小华便按皮均的要求将假冒茅台酒生产好后发往皮均处。

皮均为此向田小华支付现金309.13万元。

田小华向佘安悦支付报酬87.96万元。

3、2014年期间,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生产假冒茅台酒。

由于皮均所要的假冒茅台酒逐渐增多,田小华便联系雷达,让雷达为其制造假冒茅台酒。

雷达受田小华指使,在其位于贵州省仁怀市内与陈先容、陈素群一起制造假冒茅台酒共1000余件,并按田小华的要求发往皮均处。

皮均为此支付田小华现金364.07万元,田小华支付佘安悦84.09万元,田小华支付雷达51.6万元。

4、2015年1月,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生产3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系列人民大会堂酒。

田小华便联系沈某(另案处理)购买好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并指使雷达进行包装。

因部分包装材料损坏,雷达伙同陈先容、陈素群在仁怀市中枢镇自己住房一楼的门面内只包装了100件发往北京皮均处。

5、2015年上半年的时候,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20小件(6瓶装)假冒茅台酒系列高尔夫会员专供酒。

田小华便联系雷达进行制造,后雷达伙同陈先容、陈素群在仁怀市的门面内包装好后发往北京皮均处。

6、2015年6、7月份的时候,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50大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系列空军专供酒。

田小华便联系罗某2(另案处理)购买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罗某2向其父亲罗某1(另案处理)和母亲赵温容讲后,由其父母以2万元钱的价格向田小华出售了包装材料。

后田小华将制作好的假冒茅台酒通过物流公司发往北京皮均处。

7、2016年3月份,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200小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田小华便联系罗光吉购买了200小件的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并安排雷达进行包装。

后雷达伙同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一起在仁怀市程某家中包装,并通过物流公司发往北京皮均处。

8、2016年4月中旬,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4件(60瓶、50毫升装)假冒茅台酒。

田小华便购买好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安排雷达进行制造。

后雷达伙同陈素群、陈先容、黄德均进行包装,并按皮均指定的地点发往湖北、海南、陕西等地。

9、2016年4月底,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6小件假冒贵州茅台酒(2014版)。

田小华便指使雷达向罗光吉购买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

后雷达伙同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一起在仁怀市程某家中进行包装,并按照皮均要求发往福建宁德市。

10、2016年4月底的一天,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200小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田小华便指使雷达向罗光吉购买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

后雷达伙同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等人在仁怀市程某家进行包装,并发往北京皮均处。

11、2016年4月底的一天,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10小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田小华便指使雷达向罗光吉购买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

后雷达伙同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在仁怀市程某家进行包装,并按照皮均要求发往上海市通亮实业有限公司胡志坚处。

12、2016年4月底的一天,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制造2大件(375毫升装)假冒贵州茅台酒。

田小华便指使雷达进行制造。

后雷达伙同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在仁怀市程某家进行包装,并按照皮均要求发往广东潮州饶平县荆州江山石油气站林雄雁处。

13、2016年4月底的一天,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15大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系列高尔夫会员专供酒和15大件空军专用酒。

田小华便向沈某购买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

后雷达伙同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在仁怀市程某家进行包装,并发往北京皮均处。

14、2016年4月份的一天,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200小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田小华便指使雷达向罗光吉购买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

后雷达伙同黄德均、陈素群、陈先容进行包装,并通过物流发给北京皮均。

15、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20大件假冒茅台酒系列高尔夫会员专供酒。

田小华便以9000元的价格向赵温容、罗某1、罗某2购买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

后雷达、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在仁怀市陈某1家中进行包装,并通过物流发往北京皮均处。

16、2016年6月份,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200小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田小华以11000元的价格向赵温容、罗某1、罗某2购买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

后雷达、黄德均、陈素群、陈先容在仁怀市陈某1的房子里进行包装,并通过物流公司发给皮均。

17、2016年6月底的一天,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1件(60瓶、50毫升装)假冒贵州茅台酒。

田小华便指使雷达、黄德均进行包装。

黄德均、陈素群包装好后,按照皮均的要求通过物流公司发往青海省西宁城西区五四路41-1134室夏康**处。

18、2016年6月底的一天,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2件(60瓶、50毫升装)假冒贵州茅台酒。

田小华购买好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后,黄德均、陈素群二人进行包装,并按照皮均的要求通过物流发往湖北。

19、2016年7月初的一天,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10大件(2016年版)假冒贵州茅台酒。

田小华便以4500元的价格向罗某2、罗某1、赵温容购买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

后雷达伙同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一起在仁怀市火炉坎陈某1家中进行包装,并按照皮均的要求通过物流公司发往北京市东直门王飘处。

20、2016年7月初,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200小件(6瓶装)假冒贵州茅台酒。

田小华便以11000元钱的价格向罗某2、罗某1、赵温容购买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

后雷达将包装材料拉回,由黄德均、陈素群、陈先容在陈某1的房子里进行包装,并通过物流公司发给皮均。

21、2016年7月上旬的一天,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30小件(6瓶装)假冒贵州茅台酒。

田小华便以6750元的价格向罗某2、赵温容、罗某1购买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

后雷达将包装材料拉回,由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进行包装好,按照皮均的要求通过物流公司发给湖北省十堰市武当特区益家超市皮梨平处。

后因皮梨平认为该批贵州茅台酒后质量不好,退给皮均后被另行销售。

22、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20小件(2013版)假冒贵州茅台酒。

田小华便以4500元钱的价格向罗某2、罗某1、赵温容购买了包装材料。

后雷达将包装材料拉回,指使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在陈某1家中进行包装,并按照皮均的要求通过物流公司发往浙江衢州市衢江航尼望江园王巧处。

23、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20小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田小华便以4500元的价格向罗某2、罗某1、赵温容购买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

后雷达将包装材料拉回,指使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在陈某1家中进行包装,并按照皮均的要求,通过物流公司发往江苏苏州。

24、2016年7月底的一天,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50大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系列空军专用酒。

田小华便以2.5万元的价格向罗某2、罗某1、赵温容购买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

后雷达将包装材料拉回,指使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进行包装并通过物流公司发往北京皮均处。

25、2016年7月底的一天,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10小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田小华便以2250元钱的价格向罗某2、罗某1、赵温容购买了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

后雷达将包装材料拉回,指使黄德均、陈素群、陈先容进行包装,并按照皮均的要求发往深圳。

26、2016年7月底的一天,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216小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田小华便以4万余佘元的价格向罗某2、罗某1、赵温容购买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

后雷达将包装材料拉回,指使黄德均、陈素群、陈先容进行包装,并按照皮均的要求,将该批假冒茅台酒其中200小件发往淄博张家店孙守年处,6小件发给张家店张士新,10小件发给淄博闫秀荣。

27、2016年7月底的一天,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2大件(375毫升装)假冒贵州茅台酒。

田小华指使雷达将买来的包装材料和基酒运至仁怀市火炉坎陈某1家后,雷达安排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进行包装。

后按照皮均的要求,发往广东省潮州市。

28、2016年8月初的一天,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200小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田小华便指使雷达将买回的包装材料和基酒运到仁怀市火炉坎陈某1家。

后雷达安排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进行包装,并通过物流公司发往北京皮均处。

皮均将该批假冒茅台酒寄存在北京万宇物流郭某处,待有人购买时,通知郭某直接发给买家。

29、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50小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田小华便以11250元的价格向罗某2、罗某1、赵温容购买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

后雷达将包装材料拉回,指使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在陈某1家中进行包装,并按照皮均的要求通过物流发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东路188号史卜聚处。

30、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50小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系列人民大会堂酒,田小华以4,00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

黄德均将包装材料拉回,并与陈先容、陈素群进行包装好后,通过物流公司发至北京皮均处。

31、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50小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空军系列酒。

田小华便以24000元钱的价格向罗某2、罗某1、赵温容购买了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包装材料。

并指使雷达将包装材料和基酒拉回后,由雷达安排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在陈某1家中进行包装,后通过物流发到北京皮均处。

32、2016年8月底的一天,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30大件贵州茅台酒国宴系列酒。

田小便以14400元钱的价格向罗某2、罗某1、赵温容购买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

后雷达将包装材料拉回,指使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在陈某1家中进行包装,并通过物流公司发到北京皮均处。

33、2016年8月,被告人佘安悦为牟取非法利益,也想采取销售假冒茅台酒的方式敛取钱财,便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100小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田小华以20000元的价格向赵温容、罗某1、罗某2购买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

后田小华指使雷达将包装材料拉回,由雷达安排黄德均、陈素群、陈先容在仁怀市火炉坎陈某1家中进行包装,并通过物流公司发到北京佘安悦处。

几日佘安悦收货后,将假冒茅台酒存放在其租房内。

后佘安悦将该批假冒茅台酒陆续进行销售。

2016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西城区内查获未销售完毕的假冒贵州茅台酒496瓶。

34、2016年9月初的一天,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20小件(2013版)假冒贵州茅台酒。

田小华便指使雷达以3200元的价格向赵温容、罗某1、罗某2购买包装材料,由雷达安排黄德均、陈素群进行包装好后,按照皮均的要求发往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211号中区大夏西梯3203室唐利丰处。

35、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50大件(2013版)茅台酒、10小件陈酿茅台酒(15年份)、2大件五星茅台酒。

田小华便以24600元钱的价格向赵温容、罗某1、罗某2购买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并指使雷达将包装材料拉回。

后雷达安排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进行包装,并按照皮均的要求将上述假冒茅台酒分别发往北京皮均处、湖北省黄骅市顺意百货广场步行东街37号味天和店刘桂新处。

36、2016年9月底的一天,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100大件贵州茅台酒。

田小华便以4万元的价格向罗某1、赵温容、罗某2购买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并指使雷达将包装材料拉回后,由雷达、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在仁怀市火炉坎陈某1家中进行包装。

后发往北京皮均处。

37、2016年10月初的一天,佘安悦为牟取非法利益,让田小华为自己制造3大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和3大件(1千克装)假冒贵州茅台酒。

田小华以2600元的价格向罗某2、罗某1、赵温容购买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并指使黄德均将包材拉回后,由黄德均将假冒茅台酒包装好。

后按照佘安悦的要求发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玉皇阁大道2号金顺集团哈学忠处。

38、2016年10月份的时候,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1件假冒贵州茅台酒(50年份酒)和2小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田小华便购买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并指使雷达将包材拉回,并由黄德均、陈素群二人包装好。

后按照皮均的要求发往吉林省松原市万顺堂药业连锁店刘立新处。

39、2016年6月,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500小件贵州茅台酒人民大会堂系列酒。

田小华便向沈某购买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并指使陈江权为其包装该批假冒茅台酒。

陈江权按照田小华的要求,指使罗义将假冒包材运到李某1家中存放后,又将其中100件假冒包材运到自己家中,自行包装了100件假冒茅台酒。

后田小华将该批假冒茅台酒通过物流公司发到北京皮均处。

2016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在李某1家中查获剩余的400件假冒茅台酒包材。

40、2016年9月,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200件能通过贵州茅台集团防伪溯源查询的假冒贵州茅台酒。

田小华便以5.3万元向罗某1、赵温容、罗某2购买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并指使陈江权为其包装假冒茅台酒。

陈江权便按照田小华的要求,在自己的酒坊内组织工人进行包装。

由于酒坊潮湿,所贴酒标脱落后,陈江权又安排罗义转运至李某1家中重新粘贴完成。

后按照田小华的要求,陈江权指使罗义通过物流公司发给北京皮均处。

2016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在北京“万宇物流公司”将皮均未来得及领取的200件假冒茅台酒查获。

41、2014年6、7月,李朝红在电话中以每瓶750元的价格向皮均购买20小件贵州茅台酒。

后皮均将从田小华处购买的假冒茅台酒,卖给李朝红所有的湖南株洲南方阀门有限公司,并以“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开具发票。

42、2016年1月,常宏华以湖南株洲南方阀门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皮均购买20小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后皮均将从田小华处购买的20件假冒茅台酒卖给湖南株洲南方阀门有限公司,并以“北京超市发连锁有限公司”名义开具发票。

43、2016年5月,常宏华以湖南株洲南方阀门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皮均购买50小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后皮均将从田小华处购买的50件假冒茅台酒卖给湖南株洲南方阀门有限公司,并以“北京超市发连锁有限公司”名义开具发票。

2016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在湖南株洲南方阀门有限公司将未使用完毕的8瓶假冒贵州茅台酒予以扣押。

44、2016年11月的一天,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50小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田小华便购买好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指使雷达将假冒茅台酒包材拉回,并从陈江权处赊来基酒。

后雷达安排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在仁怀陈某1家进行包装,并按照皮均的要求,通过物流公司发往湖南株洲南方阀门有限公司。

45、2016年11月初的一天,皮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佘安悦让田小华为其制造4小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后田小华组织生产了4小件假冒茅台酒,并指使黄德均通过物流公司发往北京市皮均处。

(二)2016年2月底,陈某3(另案处理)为了在其父亲的寿宴上饮用贵州茅台酒,便以7万元的价格向杨光辉购买100小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杨光辉为牟取非法利益,以1.8万元的价格向陈陶购买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后,指使雷达为其包装假冒茅台酒。

后雷达伙同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一起包装好后,杨光辉便雇佣李某2将假冒茅台酒从仁怀市运输到湖北省恩施自治州陈某3处。

当李某2途经桐梓县松坎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一)陈仁柁 1、2016年8月的一天,陈仁柁以每件27元的价格将可以包装3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出售给赵温容。

赵温容又以每件35元转卖给贵阳市区一男子。

2、2016年10月的一天,陈仁柁以每件30元的价格将可以包装5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出售给赵温容。

后赵温容又以每件40元的价格进行转卖。

3、公安机关将陈仁柁抓获后,从其库房中查获印有贵州茅台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共计60,905件。

4、2016年4、5月,陈仁柁以12000元钱的价格从李斌(另案处理)处购买了100大件能够通过贵州茅台集团防伪溯源系统验证的假冒电子标签。

后陈仁柁将该批电子标签分批卖给罗某1、赵温容二人。

5、2016年6、7月,陈仁柁以3500元钱的价格向赵温容、罗某1出售了可以包装50件假冒茅台酒南京军区系列酒和茅台酒五星茅台系列酒的包装材料。

6、2016年7、8月,陈仁柁以9000元钱的价格向李斌购买了可以包装50大件可以通过茅台酒防伪溯源系统验证的电子标签。

后将该电子标签出售给罗某1、赵温容。

7、2016年7、8月份的时候,陈仁柁以9000元钱的价格向赵温容、罗某1二人出售了可以包装50件假冒茅台酒高尔夫系列酒的包装材料。

(二)罗光吉 1、2016年4、5月的一天,罗光吉与李军一起,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6,000个酒盒)出售给赵温容。

2、2016年10月的一天,罗光吉与李军一起,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6,000个酒盒)出售给赵温容。

3、2016年5月份的一天、8月份的一天,罗光吉以4万元的价格,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分两次出售给汪思元。

4、2016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从罗光吉库房中查获未销售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30余万件,共计价值734,545.5元。

(三)赵温容 1、2015年6、7月,田小华电话联系罗某2,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可以包装5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空军专供系列酒的包装材料。

罗某2便告知赵温容、罗某1,后赵温容、罗某1将假冒包装材料通过物流公司发到仁怀市田小华处,但田小华一直未支付销售款。

2、2016年4月,田小华向罗某2购买可以包装50件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

罗某2便告知了罗某1、赵温容。

罗某1便要求田小华先支付了16000元的销售款后将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通过物流公司发给田小华。

3、2016年5月底的一天,赵温容、罗某1、罗某2以3万元的价格向田小华出售了可以包装50件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并通过物流公司发到仁怀市田小华处。

4、2016年8月,赵温容、罗某1、罗某2以1.44万元的价格向田小华出售了可以包装36大件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并通过物流公司发往运至仁怀田小华处。

5、2016年9月13日,罗某2、罗某1、赵温容以2.46万元的价格向田小华出售了可以包装82件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老版),并通过物流公司发至仁怀田小华处。

6、2016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在贵阳市云岩区渔安新城B-21栋1楼1号赵温容租住的房屋内查获未销售的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共计32591件,价值385008.08元。

(四)汪思元、唐小兰 1、2016年3月份以来,唐小兰、汪思元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购进非法制造的贵州茅台集团依法注册的多种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进行出售。

共计购买假冒包装材料96947件,并以240016元钱的价格分别出售给了唐某、蔡某等人。

2、2016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对汪思元、唐小兰位于仁怀市进行搜查,查获未销售的假冒茅台酒、假冒茅台王子酒等包装材料共计5.2082万件,价值9812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皮均、佘安悦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出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小华、雷达、黄德均、陈江权、陈先容、陈素群、罗义、杨光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陈先容、陈素群、罗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赵温容、陈仁柁、罗光吉、汪思元、唐小兰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相关的主要证据,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皮均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指控皮均共向田小华转款1231.16万元不持异议,但应扣减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皮均做杂牌酒部分的金额,且皮均购买后用来招待客人及送人部分的金额也应扣减。

2、田小华未发送给皮均的酒,皮均均不知情,应当予以扣减。

3、指控皮均在2016年以前销售假冒茅台酒仅有皮均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4、皮均当庭认可第26起、第28起、第43起犯罪事实,但第26起无购买人陈述,也未收缴到假冒茅台酒及对酒的相关鉴定,应按疑罪从无处理;

第28起没有销售,应按未遂处理;

第43起湖南株洲南方阀门公司称是假酒而未付款,应按未遂处理;

案发后刘某1从郭某处转移的390件假冒茅台酒,应按未遂处理。

5、指控皮均销售假冒茅台酒仅有银行转款记录、物流发货清单、被告人之间的供述,但没有购买人的陈述,也没有可供鉴定的假冒茅台酒,故不能认定销售既遂。

6、皮均购买假冒茅台酒用于宴请、送礼等,应属于从犯地位。

7、皮均系几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属于单位犯罪。

综上,请求法院对皮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非法经营数额不能查清,故罚金应认定为180多万元。

被告人田小华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指控田小华第1起、第2起、第3起犯罪事实没有相关证据佐证,没有相关的运输单、数量,这三年期间的700多万在庭审中查明是购买仁怀市其他的正品和杂牌酒,故这三项犯罪事实不成立;

2、田小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从犯,且家庭困难。

请求法院对田小华减轻或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或四年以下。

被告人佘安悦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佘安悦当庭认罪悔罪。

1、仅凭银行流水就认定2012年至2014年期间皮均、田小华、佘安悦销售假冒茅台酒证据不足,因该期间三人存在正常、合法的酒类交易、合作以及借款往来。

2、佘安悦在犯罪过程中未投入资金,皮均是假冒茅台酒的买方,田小华是假冒茅台酒的卖方,佘安悦仅仅联系双方进行交易,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3、佘安悦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家庭困难。

综上,请求法院对佘安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雷达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江权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陈江权在本次犯罪过程中作用小,被动接受安排,提供帮助,系从犯;

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

认罪态度好,认罪悔罪。

请求法院对陈江权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德均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为黄德均系从犯、其没有犯罪前科,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仁柁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陈仁柁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2、在陈仁柁两个库房内查获印有贵州茅台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60,905件数量不当。

3、将现场查获的所有包装材料进行分别统计,存在重复计算,导致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商标被分解成多个标识进行指控。

4、陈仁柁存放在两个库房内的包装材料并未销售,系犯罪未遂。

5、陈仁柁犯罪时间不长、对象单一、销售金额不大,且系初犯、认罪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家庭困难。

综上,请求法院对陈仁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温容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指控赵温容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性正确,指控第1起、2起、3起、4起、5起犯罪数额10.5万元事实清楚。

2、认定第6起查获的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32591件证据不足,且价值385008.08元错误。

3、赵温容在罗某1、罗某2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中起到辅助作用和次要作用,应属于从犯。

4、赵温容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悔罪,且系初犯,丈夫双目失明。

综上,请求法院对赵温容适用缓刑。

被告人罗光吉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第1起、第2起、第3起犯罪事实无异议,第4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罗光吉扣押清单上体现被扣押的物品共计13类,这13类物品中防伪码标贴12万多张不应构成侵犯知识产权;

2、相应价值不能用茅台酒公司出具的价格计算,应依法予以估价;

综上,请求法院对罗光吉判处缓刑。

被告人唐小兰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侵犯的客体是商标专用权,没有任何标志的不应计算入涉案数量;

2、唐小兰供述涉案的240,016元,该金额包含店里的合法收入,应当扣减合法收入;

3、唐小兰处于哺乳期,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是初犯,有坦白情节;

综上,请求法院对唐小兰适用缓刑。

被告人汪思元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侵犯的客体是商标专用权,扣押的材料不能完全认定是假冒茅台酒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不应计算入涉案数量;

2、唐小兰供述涉案的240016元,该金额包含店里的合法收入,应当扣减合法收入;

3、扣押材料价值9万多元没有依据,涉案产品价值认定应该参照第三方中介机构来认定,不是茅台的单价认定,因此该指控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汪思元与唐小兰是否共同犯罪,起诉指控仅凭汪思元与唐小兰商量过就认定共同犯罪缺乏必要证据证明,从本案实际犯罪行为看,唐小兰将材料卖给唐某等,他们陈述在唐小兰处购买,没有陈述在汪思元处购买,因此客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事实;

综上,请求法院对汪思元给予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先容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素群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义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光辉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罪名无异议;

2、杨光辉主观上为陈宗保父亲在办寿中提供假酒,且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其假冒茅台酒未流入社会,应属犯罪未遂;

3、杨光辉只涉案一起、金额7万元,被抓获后积极退还8万多元赃款,认罪态度好、属于偶犯;

综上,请求法院对杨光辉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部分 (一)2012年,被告人皮均与被告人佘安悦相识,后皮均了解到北京等地“贵州茅台酒”市场需求量大,便与佘安悦商议共同贩卖假冒贵州茅台酒,由佘安悦负责联系购买、皮均负责销售。

当皮均联系到销路后,将需求告知佘安悦,佘安悦联系田小华制造,田小华按照皮均要求,购进制造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基酒,并伙同被告人雷达、陈江权、黄德均等人将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好,之后通过物流公司发往皮均销售,或直接发往皮均指定的买家地址。

因假冒贵州茅台酒品类不同,皮均分别以250元/瓶至1,800元/瓶不等价格购进,以750元/瓶至11,000元/瓶价格售出。

2015年至2016年11月期间,皮均向田小华转账支付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款共计4851700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期间,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假冒茅台酒,田小华按皮均要求制造好发往皮均。

2、2013年期间,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假冒茅台酒,田小华按皮均要求制造好发往皮均。

3、2014年期间,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假冒茅台酒。

由于皮均所需量逐渐增多,田小华联系雷达包装,雷达与陈先容、陈素群包装好1,000余件发往皮均。

4、2015年1月,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300件假冒茅台酒(人民大会堂酒)。

雷达与陈先容、陈素群包装好100件发往皮均。

5、2015年上半年,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20小件(6瓶装)假冒茅台酒(高尔夫会员专供酒)。

雷达与陈先容、陈素群包装好发往皮均。

6、2015年6、7月,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50大件假冒茅台酒(空军专供酒)。

田小华包装好发往皮均。

7、2016年3月,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200小件假冒茅台酒。

雷达与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包装好发往皮均。

8、2016年4月中旬,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4件(60瓶、50毫升装)假冒茅台酒。

雷达与陈素群、陈先容、黄德均包装好按皮均指定地点发往湖北、海南、陕西等地。

9、2016年4月底,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6小件假冒贵州茅台酒(2014版)。

雷达与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包装好按皮均要求发往福建宁德市。

10、2016年4月底,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200小件假冒茅台酒。

雷达与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等人包装好发往皮均。

11、2016年4月底,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10小件假冒茅台酒。

雷达与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包装好按皮均要求发往上海市通亮实业有限公司胡志坚。

12、2016年4月底,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制造2大件(375毫升装)假冒茅台酒。

雷达与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包装好按皮均要求发往广东潮州饶平县荆州江山石油气站林雄雁。

13、2016年4月底,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假冒茅台酒(15大件高尔夫会员专供酒和15大件空军专用酒)。

雷达与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包装好发往皮均。

14、2016年4月份,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200小件假冒茅台酒。

雷达与黄德均、陈素群、陈先容包装好发往皮均。

15、2016年6月中旬,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20大件假冒茅台酒(高尔夫会员专供酒)。

雷达与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包装好发往皮均。

16、2016年6月份,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200小件假冒茅台酒。

雷达与黄德均、陈素群、陈先容包装好发往皮均。

17、2016年6月底,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1件假冒茅台酒(60瓶、50毫升装)。

黄德均、陈素群包装好按皮均要求发往青海省西宁城西区五四路41-1134室夏康**。

18、2016年6月底,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2件假冒茅台酒(60瓶、50毫升装)。

黄德均、陈素群包装好按照皮均要求发往湖北。

19、2016年7月初,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10大件假冒茅台酒(2016年版)。

雷达与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包装好按皮均要求发往北京市东直门王飘。

20、2016年7月初,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200小件假冒茅台酒(6瓶装)。

雷达与黄德均、陈素群、陈先容包装好发往皮均。

21、2016年7月上旬,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30小件假冒茅台酒(6瓶装)。

雷达与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包装好按皮均要求发往湖北省十堰市武当特区益家超市皮梨平。

后因皮梨平认为该批茅台酒质量不好,退给皮均另行销售。

22、2016年7月中旬,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20小件假冒茅台酒(2013版)。

雷达与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包装好按皮均要求发往浙江衢州市衢江航尼望江园王巧。

23、2016年7月中旬,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20小件假冒茅台酒。

雷达与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包装好按皮均要求发往江苏苏州。

24、2016年7月底,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50大件假冒茅台酒(空军专用酒)。

雷达与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包装好发往皮均。

25、2016年7月底,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10小件假冒茅台酒。

雷达与黄德均、陈素群、陈先容包装好按皮均要求发往深圳。

26、2016年7月底,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216小件假冒茅台酒。

雷达与黄德均、陈素群、陈先容包装好按皮均要求将其中200小件发往淄博张家店孙守年、6小件发往张家店张士新、10小件发往淄博闫秀荣。

27、2016年7月底,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2大件假冒茅台酒(375毫升装)。

雷达与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包装好按皮均要求发往广东省潮州市。

28、2016年8月初,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200小件假冒茅台酒。

雷达与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包装好发往皮均。

皮均将该批假冒茅台酒寄存在北京万宇物流郭某处,待有人购买时,通知郭某直接发给买家。

29、2016年8月中旬,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50小件假冒茅台酒。

雷达与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包装好按皮均要求发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东路188号史卜聚。

30、2016年8月中旬,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50小件假冒茅台酒(人民大会堂酒)。

黄德均与陈先容、陈素群包装好发往皮均。

31、2016年8月中旬,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50小件假冒茅台酒(空军系列酒)。

雷达与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包装好发往皮均。

32、2016年8月底,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30大件假冒茅台酒(国宴系列酒)。

雷达与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包装好发往皮均。

33、2016年8月,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100小件假冒茅台酒。

雷达与黄德均、陈素群、陈先容包装好发往佘安悦。

佘安悦收货后存放在其租房内,后陆续销售。

2016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西城区内查获未销售完毕假冒贵州茅台酒496瓶。

34、2016年9月初,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20小件假冒茅台酒(2013版)。

雷达与黄德均、陈素群包装好按皮均要求发往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211号中区大夏西梯3203室唐利丰。

35、2016年9月中旬,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50大件假冒茅台酒(2013版)、10小件陈酿茅台酒(15年份)、2大件五星茅台酒。

雷达与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包装好按皮均要求分别发往皮均、湖北省黄骅市顺意百货广场步行东街37号味天和店刘桂新。

36、2016年9月底,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100大件假冒茅台酒。

雷达与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包装好发往皮均。

37、2016年10月初,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3大件假冒茅台酒和3大件(1千克装)假冒茅台酒。

黄德均包装好按佘安悦要求发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玉皇阁大道2号金顺集团哈学忠。

38、2016年10月份,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1件假冒茅台酒(50年份酒)和2小件假冒茅台酒。

雷达与黄德均、陈素群包装好按皮均要求发往吉林省松原市万顺堂药业连锁店刘立新。

39、2016年6月,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500小件假冒茅台酒(人民大会堂系列酒)。

田小华向沈某购买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联系陈江权包装,陈江权按田小华要求,联系罗义将包装材料运到李某1家存放,将其中100件包装材料运到自己家,自行包装100件给田小华发往皮均。

2016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在李某1家中查获剩余的400件假冒茅台酒包材。

40、2016年9月,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200件能通过贵州茅台集团防伪溯源查询的假冒茅台酒。

陈江权按田小华要求,在自己酒坊内组织工人包装,由于酒坊潮湿,所贴酒标脱落后,陈江权又安排罗义转运至李某1家中重新粘贴。

后按田小华要求,陈江权安排罗义发往皮均。

2016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在北京“万宇物流公司”将皮均未来得及领取的200件假冒茅台酒查获。

41、2014年6、7月,李朝红以750元/瓶的价格向皮均购买20小件茅台酒。

皮均将从田小华处购买的假冒茅台酒,卖给李朝红所有的湖南株洲南方阀门有限公司,并以“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开具发票。

42、2016年1月,常宏华以湖南株洲南方阀门有限公司名义向皮均购买20小件茅台酒。

皮均将从田小华处购买的20件假冒茅台酒卖给湖南株洲南方阀门有限公司,并以“北京超市发连锁有限公司”名义开具发票。

43、2016年5月,常宏华以湖南株洲南方阀门有限公司名义向皮均购买50小件茅台酒。

皮均将从田小华处购买的50件假冒茅台酒卖给湖南株洲南方阀门有限公司,并以“北京超市发连锁有限公司”名义开具发票。

2016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在湖南株洲南方阀门有限公司将未使用完毕的8瓶假冒贵州茅台酒予以扣押。

44、2016年11月,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50小件假冒茅台酒。

雷达与黄德均、陈先容、陈素群包装好按皮均要求发往湖南株洲南方阀门有限公司。

45、2016年11月初,皮均通过佘安悦联系田小华为其制造4小件假冒茅台酒。

田小华制造4小件,安排黄德均发往皮均。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并对证据的来源作了说明: 1、被告人皮均供述与辩解。

供认如下事实:(1)2012年,认识佘安悦。

刚开始我喝假茅台酒,之后就开始销售假茅台酒,2012年、2013年销售量小,2014年开始大量销售。

销售假茅台酒没有具体分工,我联系好客户后就给佘安悦讲需要的假冒茅台酒品种、数量和客户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然后佘安悦就叫田小华按数量订购,要么发到北京通知我去取(有万宇物流等,我留在物流公司的电话是185××××2999或186××××6889),要么直接发给客户。

(2)我向田小华订购的假茅台酒有高尔夫、人民大会堂专供陈酿、空军蓝瓶、普通飞天等。

按照飞天3000元/件(1×12)、人民大会堂800元/件(1×6)、高尔夫3600元/件(1×12)、空军3600元/件(1×12)、国宴3000元/件(1×12)、375ml飞天2000元/件或2200元/件(1×12)、50ml飞天忘记了、50年份1800元/瓶、15年份1200元/瓶购进。

销售价从750元/瓶至11000元/瓶,总共获利应该有300多万元,我没有把获利分给别人。

(3)酒款基本都是我支付,但不是每次一结,定酒付款有时间差,有时定酒前就打款、有时酒到了才打款。

酒款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田小华,但次数太多,记不清楚到底定多少酒及支付多少酒款。

我与田小华之间除假茅台酒酒款外没有其他任何经济往来,我银行转给田小华的钱全部都是购买假茅台酒的酒款。

(4)我和佘安悦关系特殊,从2012年至2016年断断续续给佘安悦100万元左右,但这些钱与卖假茅台酒无关。

(5)简略供述每次定酒销酒过程。

2、被告人佘安悦供述与辩解。

供认如下事实:(1)2012年上半年或者2013年上半年认识皮均,大家叫皮均“茅台哥”。

(2)我抱着饶幸心理出主意,皮均需要大量的茅台酒来销售,而田小华手中又可以提供假茅台酒,不如让皮均从田小华那里买假茅台酒,然后我从中赚钱。

后达成共识,皮均将每次需要茅台酒的订单数量、种类和收货地址告诉我,我再和田小华联系,然后皮均直接将购买假茅台酒酒款打给田小华,田小华就再通过物流的方式把假茅台酒寄到相应的地方。

(3)皮均从田小华处购买假茅台酒种类有茅台酒飞天系列、50毫升装小瓶、人民大会堂系列、高尔夫系列、空军系列、国宴系列、茅台酒一公斤装、茅台酒五星系列等,具体种类、数量、联系地址等情况我都记录在笔记本上的,你们公安机关抓我的时候也在我家搜到账本。

(4)我和田小华约定,皮均按照3,000元/件(12瓶装)价格将钱打给田小华,田小华再私下以2,300元/件价格和我核算,其中700元/件差价就是我得到的好处,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拿给我。

这是我和田小华私下的约定,皮均不知道。

(5)从我家中搜出的茅台酒一共500瓶,其中40大件480瓶是田小华才从仁怀寄来,全部是假茅台酒。

(6)简略供述每次定酒销酒过程。

3、被告人田小华供述与辩解。

供认如下事实:(1)2012年9月,开始与皮均、佘安悦做假冒茅台酒生意。

我和佘安悦商量,我卖给她是1150元/件(6瓶装),我把卖给她的价格除起来后,多出来的钱都通过银行转账给她。

制作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从罗某2或者沈某处购买,成品酒包装是雷达和黄德均等人,陈江权也包装,基酒是从陈江权和汪某1处购买。

销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有飞天系列、空军蓝瓶、人民大会堂陈酿、高尔夫、五星、年份酒等。

都是佘安悦说要多少件,就安排人制作多少件,然后给买酒的人发过去。

(2)2012年10月3日至同年12月24日,因佘安悦介绍销售了727900元的生意,故向佘安悦转款110900元。

(3)田小华请公安干警将自己手机内2016年4月至10月的对账单打印出进行逐笔确认。

(4)简略供述每次定酒销酒过程。

4、被告人雷达供述与辩解。

供认如下事实:(1)我是2014年3月开始给田小华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费是50元/件(12瓶装)。

包装材料和基酒都是田小华联系,有时田小华联系他人直接将包装材料和基酒拉到包装场地,有时是我开车去拉到包装场地。

(2)我、陈先容(雷达之妻)、陈素群、黄德均包装。

由于包装假冒茅台酒的时间太长、次数太多,具体每一次包装的时间、数量等很多情况记不清了。

包装假冒茅台酒一共赚约20万元,我赚约10万元、陈先容、陈素群、黄德均共赚约10万元。

(3)我们为田小华包装假冒茅台酒有飞天500ml、人民大会堂系列、高尔夫系列、空军蓝瓶系列等。

(4)简略供述每次包装假冒茅台酒过程。

5、被告人黄德均供述与辩解。

供认如下事实:(1)我2016年3月开始帮姨夫雷达包装假冒茅台酒,之前妻子陈素群参与包装,2016年5月才知道是给田小华包装的。

总共包装有数十次、数量有一千多件,数量大的七八次,数量小的记不得,包装数量大的有我、陈素群、陈先容,每次包装的具体数量及所得报酬陈素群比较清楚,都是陈素群领取报酬。

(2)我们为田小华包装假冒茅台酒有飞天500ml、人民大会堂系列、高尔夫系列、空军系列等。

(3)简略供述每次包装假冒茅台酒过程。

6、被告人陈素群供述与辩解。

供认如下事实:(1)2013年,我通过姐夫雷达认识田小华。

2014年,我就知道田小华在制造和销售假冒茅台酒。

我参与包装假冒茅台酒约2,000件,我和丈夫黄德均共得报酬约32,400元。

参与包装有雷达、陈先容、我和黄德均。

(2)我们包装假冒茅台酒有53度飞天系列、人民大会堂系列、空军系列等。

(3)简略供述每次包装假冒茅台酒过程。

7、被告人陈先容供述与辩解。

供认如下事实:(1)我丈夫雷达约3、4年前(即约2012年)开始做假冒茅台酒生意,遇到数量较多的时候我参与包装;

妹陈素群和妹夫黄德均也帮雷达包装,黄德均还时常帮运输包装材料;

包装好假冒茅台酒后就发给田小华。

我参与包装了2,000多件,50元/件的包装费,我和陈素群、黄德均平均分配。

(2)我们包装的都是假冒茅台酒,具体哪些系列我不懂,主要是飞天系列。

(3)简略供述每次包装假冒茅台酒过程。

8、被告人陈江权供述与辩解。

供认如下事实:(1)我帮田小华包装两次假冒茅台酒。

第一次包装600瓶人民大会堂茅台酒、第二次包装1200瓶飞天茅台酒。

第一次田小华请我包装500件(6瓶装)人民大会堂系列茅台酒,包装费3元/瓶,他提供包装材料,我安排罗义将材料拉到李某1家,过了几天田小华催促我先包装100件(6瓶装),我就把100件的包装材料运到自己酒厂包装,其余400件包装材料(人民大会堂系列茅台酒)在李某1家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第二次田小华请我包装200件(6瓶装)飞天茅台酒,我在自己的酒厂包装,但由于酒坊潮湿,所贴酒标脱落后,我又安排罗义转运至李某1家中重新粘贴完成,田小华支付包装费8000元。

(2)如果按照市场价计算,我包装的1800瓶假冒茅台酒值180万元。

(3)我为田小华还提供有5吨左右的基酒。

9、被告人罗义供述与辩解。

供认如下事实:(1)陈江权是我的堂姐夫,我在帮陈江权开车送货。

报酬是陈江权卖酒赚得利润的百分之十,算下来我平均每个月有5000元左右,共获得报酬2万余元(其他10%的利润要年底才结账)。

(2)我基本上每天都运输酒到快递公司,其中运输了20多次假冒茅台酒(总共有200件),但每次假冒茅台酒的数量不大,最多的不超过10件。

(3)一次陈江权叫我到物流公司货运部去拉酒类包装材料,拉了两车酒类包材到李某1家,到后打开看全部是人民大会堂茅台酒包装材料,当时我就知道陈江权拉这些材料来肯定就是做假冒茅台酒,共500套,可以生产制造出3000瓶假冒茅台酒。

过几天,我在李某1家看见那些假茅台酒包装材料明显少了,陈江权已经包装好100件。

又一次陈江权叫我拉了两车包装材料到酒厂里,后陈江权又叫我拉到李某1家,过了几天我看见李某1家有包装好的200件飞天茅台酒。

10、证人李某1证言。

证实李某1将自己位于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火炉坎组的房子租给陈江权包装假茅台酒,没有得租金。

2016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在李某1家中搜到的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就是陈江权的。

11、证人沈某证言。

证实2015年1月,田小华以15900元向沈某购买300件(12瓶装)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人民大会堂系列)。

2016年4月底,田小华以6000元向沈某购买15大件(12瓶装)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高尔夫系列)。

2016年6月,田小华以35000元向沈某购买500件(6瓶装)假冒茅台酒(人民大会堂系列)。

12、证人程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2016年4月上旬,程某将自己位于仁怀市的房屋,以1000元出租给两男一女。

经过程某辨认,陈素群系租房女子。

13、证人陈某1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2016年5月,陈某1将自己位于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火炉坎组的房屋,以600元/月出租给雷达。

2016年8月,陈某1发现雷达在包装假冒茅台酒。

经过陈某1辨认,雷达系租房人、黄德均系拉酒人。

14、证人彭某1、周某1证言。

证实周某1系株洲南方阀门公司副总经理、彭某1系财务人员,该公司2014年7月、2016年1月、2016年5月,向皮均购买共计36万元贵州茅台酒,常宏华经办。

15、证人刘某1证言。

证实刘某1从2013年起帮皮均(刘某1大舅)开车,工资从3000元/月涨到5000元/月。

皮均做茅台酒生意,茅台酒都是从华夏物流公司发到全国各地。

刘某1经常听到皮均在接电话过程中解释所卖茅台酒没有任何问题,刘某1就一直怀疑是假冒茅台酒。

2013年以来,帮皮均发假冒茅台酒至少有600件(12瓶装)。

2017年2月19日,刘某1带公安机关找到的约400件(规格是12瓶装和6瓶装)假冒茅台酒就是皮均的。

16、证人丁某证言。

证实2016年10月份,皮均安排丁某开具50万元普通发票,公司是重庆秦川实业公司和重庆秦川工贸公司,每家公司25万元。

这两家公司打款50万元。

17、证人范某证言。

证实2016年8、9月份,范某帮重庆秦川公司通过北京皮均购买50万元6斤装茅台酒74瓶。

18、证人郭某证言。

证实郭某开办北京华夏明珠物流有限公司,其还代理川都物流。

2014年开始,接受皮均托运酒,皮均和司机刘某1都是将酒直接拉来存放在物流公司,发货时直接告知郭某发货。

开始发货时都会开箱检查,2015年皮均的司机就告知存放在公司的酒类名称及样子。

有贵州茅台酒飞天系列、人民大会堂、高尔夫等,这些酒到时都会被其他杂牌酒包装包裹好,外包装没有茅台酒的标志。

2016年11月份一天,皮均到公司把存放的酒全部拉走,这些酒都是贵州茅台酒。

皮均在公司托运数目在1000件以上,全部托运单都可以打印出来提供给公安机关。

19、证人吴某1证言。

证实吴某1与佘安悦合租北京市西城区(二区)十一栋一单元1203号房屋,吴某1看见佘安悦放白酒在租房内,佘安悦告知吴某1是贵州茅台酒。

20、证人陈某2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约2016年3月,田小华租用陈某2位于贵州省仁怀市房屋包贵州茅台酒。

2017年3月2日,田小华指认陈某2家一楼门面就是安排陈素群、陈先容、黄德均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的现场。

21、证人汪某1证言。

证实汪某1系贵州酱台王酒厂法定代表人。

田小华在汪某1酒厂购买各种散酒:2014年约3000斤、2015年约一万斤和价值几十万元酒瓶、2016年约3400斤。

22、证人周某2证言。

证实2015年初,周某2向皮均购买20箱、共计120瓶飞天53度茅台酒,单价约800元,共支付10万元。

周某2用农行卡转账到皮均农行卡上,货物是通过物流邮寄。

23、陈江权辨认笔录、照片。

证实陈江权指认:(1)2016年11月中旬为田小华包装的100件(12瓶装)假茅台酒,外箱印有封坛窖藏字样。

(2)仁怀市茅台酒厂技术开发公司库房内涉案物品:茅台酒内供酒162瓶、茅台内供酒盒5000个、商标5000张、贵州茅台镇酒盒1000个、茅台酒原浆酒手提袋600只、茅台内供酒手提袋620个、茅台特制酒盒480个、茅台周年纪念酒6瓶,打包机2台、压盖机2台、灌装机流水线1套、气泵2台、基酒80斤,以上物品是陈江权厂里被扣物品。

(3)仁怀市茅台酒厂技术开发公司库房内涉案物品:茅台酒人民大会堂外箱420个、酒瓶2400个、商标2400张、胶盖和瓶盖各2400个、盒子2400个,以上物品是陈江权于2016年10月中旬运到李某1家存放。

(4)李某1家中是陈江权存放500件(6瓶装)人民大会堂茅台酒假包材和包装部分假飞天茅台酒的地方。

(5)仁怀市陈江权酒厂内是陈江权帮田小华包装假茅台酒的场地。

24、罗义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罗义:(1)辨认出2016年11月中旬,帮陈江权运送到响华物流外箱为“封坛窖藏”的100件(12瓶装)假茅台酒。

(2)指认2016年10中旬,帮陈江权运500件人民大会堂假茅台酒包材存放地方为李某1住所。

(3)到仁怀市贵州茅台酒厂技术开发公司库房内辨认出剩余的人民大会堂假茅台酒包装材料。

25、沈某辨认笔录、照片。

证实沈某辨认出被扣押假茅台酒包装材料。

26、雷达指认笔录、照片。

证实雷达指认出2016年4月包装假茅台酒场地位于仁怀市程某家门面。

27、范某辨认笔录、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信息,郭某辨认笔录、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信息。

证实范某辨认出皮均,郭某辨认出皮均、刘某1。

28、佘安悦辨认笔录、照片。

证实佘安悦辨认出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其存放于北京市西城区内的假茅台酒。

29、提取田小华与沈某微信聊天记录。

证实2016年2月至9月期间,田小华多次与沈某交易茅台酒包装材料。

30、株洲南方阀门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回单、发票、汇款通知等。

证实2014年7月8日,“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株洲南方阀门有限公司开具销售酒发票,株洲南方阀门有限公司向皮均汇酒款9万元(注明酒120瓶);

2016年1月7日,“北京超市发连锁有限公司”向株洲南方阀门有限公司开具销售酒发票,株洲南方阀门有限公司向皮均汇酒款9万元(注明10大箱茅台共计120瓶);

2016年5月19日,“北京永辉超市发连锁有限公司”向株洲南方阀门有限公司开具销售酒发票,株洲南方阀门有限公司向皮均汇酒款18万元(注明茅台酒20件)。

31、扣押涉案材料照片。

证实2016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扣押李某1家中陈江权涉案包装材料(茅台酒人民大会堂系列)、仁怀市中枢镇火炉坎组陈江权厂房内用于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的生产工具。

32、扣押决定书。

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沈某印有贵州茅台酒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共计72件。

33、扣押决定书、清单。

证实公安机关扣押黄德均快运运货单1份(发货人电话183××××6521、收货人电话182××××3728)。

34、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

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1件(1×6、批次2015-029)、贵州茅台酒200ml装2瓶(批次2015-029)。

35、汪某1提交的流水账复印件。

证实汪某1提交了其向田小华销售散酒的流水账记录。

36、陈江权提供田小华欠酒款记录、微信聊天及转款记录。

证实详细记录了2016年以来销售基酒给田小华明细及所欠酒款。

2016年11月9日下午14点07分田小华向陈江权转款4,000元,同年11月10日下午16点37分田小华向陈江权转款12,500元。

37、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调取的书证。

证实公安机关从贵州响华物流有限公司(仁怀部)调取了44张电子回单、从贵州兴想华货运部调取了14张货运单,电子回单及货运单上显示田小华包装好假冒贵州茅台酒后发往各地的情况。

38、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

证实2016年3月14日,扣押杨光辉手机一部、银行卡两张、金项链一串;

2016年3月15日,扣押杨光辉人民币14500元、70000元;

2016年3月14日,扣押李某2贵C×××××汽车一辆、车钥匙一把、假冒贵州茅台酒50件(12瓶装)、假冒贵州茅台酒1件(4盒8坛)、接货人信息一张、驾驶证、行驶证、银行卡四张、手机一部、人民币3000元;

2016年5月4日,扣押雷达人民币20000元;

2016年11月18日,扣押陈江权茅台内供酒27件(6瓶装)、内供酒外包装盒5000个、内供酒商标5000张、贵州茅台镇酒外包装盒60个、天福酱酒外包装盒100个、茅台镇原浆酒手提袋600个、茅台国宴用酒酒瓶2400个、胶冒2380个、茅台国宴外箱420个、内供酒手提袋720个、茅台特制酒外包装盒480个、茅台80周年纪念酒6瓶、打包机2台、压盖机2台、灌装机流水线1套、气泵2台、基酒80斤、五粮液58瓶;

电脑主机2台、手机1部、银行卡10张;

笔记本黑色外壳一本、发货登记表一本、客户销售明细记账一本。

39、银行交易明细。

证实桐梓县公安局通过公安部经侦局情报导侦工作平台,下载收集了皮均向田小华转款(共12311600元,其中2012年度727900元、2013年度3291300元、2014年度3640700元……)、田小华向佘安悦转款(共2817100元,其中2012年度110900元、2013年度839600元、2014年度990900元……)、田小华向雷达转款(其中2013年度150000元、2014年度386000元、2015年度830000元)、罗某2、黄德均、罗某1等人的银行交易明细。

40、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

证实桐梓县公安局扣押的贵州茅台酒万宇物流1,200瓶、佘安悦490瓶、株洲南方阀门有限公司8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贵州茅台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

41、鉴定证明表。

证实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刘某1处扣押的贵州茅台酒不是该公司生产的酒。

42、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统计表。

证实公安机关在北京万宇物流有限公司调取200件贵州茅台酒、万宇物流货运单(一式两份,单号9351039),北京万宇物流有限公司统计为响华发送1211件酒给蒋先生(185××××2999,即皮均)。

4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证实仁怀市公安局对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火炉坎组陈某1住宅进行勘查的情况。

44、搜查笔录、照片。

证实桐梓县公安局对陈江权位于酒厂及李某1家中进行搜查,现场查获侵权成品酒、侵权酒包材及生产工具等情况,陈江权在现场进行指认。

45、搜查陈某1住房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证实公安机关搜查陈某1住房,并扣押房内茅台酒包装材料及包装工具的情况。

46、搜查佘安悦租房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

证实公安机关搜查佘安悦租住北京市西城区房屋情况,并扣押茅台酒43件及笔记本1本等。

47、田小华手机检查报告。

证实经检查,田小华手机内大量的涉案短信、茅台酒图片等。

48、遵义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电子数据检查报告。

证实经检查沈某、罗义、黄德均、陈素群、陈先容、罗某1、沈维维、胡定强等人手机内有大量的涉案短信、照片等。

(二)2016年2月底,陈某3(另案处理)为酒宴用酒,以240元/瓶向杨光辉购买50件(600瓶)假冒贵州茅台酒(共计144000元),并支付定金7万元。

杨光辉联系雷达包装好后,雇请李某2将该批假冒茅台酒从仁怀市运输往湖北省恩施自治州陈某3处,当李某2途经桐梓县松坎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光辉供述与辩解。

供认如下事实:(1)我在中天酒业帮杨某(杨光辉之弟)看店。

2016年2月底,陈某3购买5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每件12瓶、飞天牌、500毫升装),价格240元/瓶,为了和陈某3搞好关系,还特意送了8瓶假冒茅台酒礼品酒。

陈某3通过农行转款7万元定金,发货往湖北恩施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剩下酒款没有支付。

(2)我请雷达包装假冒茅台酒,我负责提供基酒,包装每瓶材料和包装费是66元,算下来共计39600元,我支付20000元定金给雷达。

我到仁怀市红梁魂散酒门市部以50元/斤单价买570斤基酒。

2016年3月13日该50件假冒茅台酒包装好后,我以2000元请李某2送到湖北陈某3处。

2、被告人雷达供述与辩解。

供认2016年3月7、8日,杨光辉请我包装100件飞天牌假冒贵州茅台酒(6瓶装、53度、500毫升装),66元/瓶。

杨光辉提供散酒并支付2万元预付款,我从中赚取6,100元,杨光辉欠19,600元。

3、证人陈某3证言。

证实2016年2月底,陈某3买酒办寿,向杨光辉购买50件(600瓶、500毫升装、53度)飞天茅台酒,价格240元/瓶。

打款7万元给对方,后对方说被公安机关查获。

4、证人李某2证言。

证实李某2购买一辆江铃全顺牌微型客车跑“黑营运”,车牌号是贵C×××××。

2016年3月13日,杨光辉请李某2在仁怀市一中旁一库房内运输酒50箱(假冒茅台酒50箱、每箱2件、每件6瓶,另一箱礼品茅台酒8瓶)到湖北恩施市,杨光辉预付2000元运费;

下午5时许驶到桐梓县松坎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查获后才知是假冒贵州茅台酒。

5、证人黄某证言。

证实其与陈某3系夫妻关系。

2015年10月22日左右,其与陈某3到仁怀市买酒,其用6217……1911向杨光辉卡6228……5771打两次款,2016年2月底2万元、2016年3月中旬5万元。

6、证人吴某2证言。

证实2016年1月底,陈某3在中天酒业购买50件酒放在湖北省恩施仓库里,全是茅台内供酒;

2016年2月底,陈某3购买一批酒,安排吴某2酒到后卸在仓库里,可酒没到位,后听说这批酒是假茅台酒,在运输过程中出了问题。

7、证人杨某证言。

证实杨某(杨光辉之弟)在仁怀市开设卖散酒的中天酒酒业,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杨光辉在该店门市部看店,不知道杨光辉销售假茅台酒。

8、证人王某1证言。

证实王某1系杨光辉之妻。

2015年9月,杨某在仁怀市开设中天酒业门市部,王某1和杨光辉帮忙看店。

2016年1月底,陈某3购买50件12瓶装飞天茅台酒,邮寄到湖北恩施。

2016年2月底,陈某3又购买50件12瓶装飞天茅台酒。

9、证人王某2证言。

证实王某2系红梁魂酒业门市部销售员,主要销售散酒和瓶装酒。

2016年2、3月,有一名男子到店购买570斤散酒,价格是50元/斤。

10、辨认笔录、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信息。

证实李某2辨认出其雇佣运输假茅台酒的人是杨光辉,指认运输的假茅台酒,指认装假茅台酒的现场。

杨光辉辨认出为其联系包装假茅台酒和联系运输假茅台酒车辆的人系雷达,辨认出陈某3为购买假茅台酒的人,指认销售的假茅台酒,指认存放假茅台酒的现场。

雷达辨认出卖假茅台酒包装材料和商标的人是陈陶。

11、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证实2016年3月13日15时05分,桐梓县公安局松坎毒品检查站在例行车辆检查时,查获李某2驾驶的贵C×××××江铃全顺牌小型客车中装载有50件茅台酒。

12、电话、地址记录单。

证实李某2运输酒的收货人地址和电话号码。

13、汇款记录、取款回单。

证实杨光辉手机上收到陈某3之妻黄某转款5万元的信息记录,杨光辉取款84500元。

14、鉴定材料。

证实桐梓县公安局在李某2处扣押的贵州茅台酒608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贵州茅台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

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部分 (一)陈仁柁 1、2016年6、7月,陈仁柁以3500元向赵温容、罗某1出售50件假冒茅台酒南京军区系列酒和茅台酒五星茅台系列酒包装材料。

2、2016年7、8月,陈仁柁以9000元向赵温容、罗某1出售50件假冒茅台酒(高尔夫系列酒)包装材料。

3、2016年8月,陈仁柁以27元/件将300件(8,100元)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出售给赵温容。

4、2016年10月,陈仁柁以30元/件将50件(1,500元)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出售给赵温容。

5、公安机关将陈仁柁抓获后,从其库房中查获印有贵州茅台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共计60,559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仁柁供述与辩解。

供认如下事实:(1)2016年4、5月,我从李斌处以12000元购买100大件假冒茅台酒防伪芯片,后分批卖给赵温容,共得款14000元。

2016年6、7月,我以3500元卖给赵温容南京军区系列、茅台酒五星系列假包材各50件。

2016年7、8月,我以8000元从李斌处购买50大件假冒茅台酒防伪芯片,以9000元卖给赵温容。

2016年7、8月,我以9000元卖给赵温容50件高尔夫系列假冒包装材料(包括盒子、商标、防伪芯片等)。

2016年8月,我以27元/件卖给赵温容300件老牌飞天茅台酒杯子。

2016年10月,我以35元/件卖给赵温容50件南京军区系列假冒包装材料。

(2)我主要贩卖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有酒盒(飞天系列、高尔夫系列、成都军区和南京军区系列等)、芯片、手提袋、商标(前后标)、酒盖、胶帽等。

至少卖了30万元的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给赵温容(具体以银行流水为准),共获利约10万元。

(3)我存储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的仓库就是公安机关2016年11月18日搜查的两个仓库,一个位于观山湖区对面那个长运驾校旁边的村路进去的一个地方,一个在侗情农家乐旁边的小路进去的一个地方。

共搜出60905件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

(4)我和赵温容、罗某1没有任何债务纠纷和经济往来,赵温容、罗某1向我(卡号0222、3555、5130)转款都是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的货款。

具体转款如下:2016年6月24日,罗某1转款20000元至5130卡;

2016年7月6日、7月25日,罗某1转款31000元、30000元至5130卡;

2016年9月20日,罗某1转款50000元至0222卡,之后退30000元给赵温容;

2015年,罗某1转款5次为5月20日37000元、6月3日20000元、9月16日30000元、9月22日20000元、9月30日40000元,这些都是卖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给赵温容的款,但我年纪大了,记不住这么长时间的事情。

2、被告人赵温容供述与辩解。

供认如下事实:(1)我和丈夫罗某1一起购买、销售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有茅台酒纸箱、茅台酒封口胶、茅台酒装箱合格证、识别说明书、茅台酒盒子、商标前后贴、茅台酒小酒杯等全套。

(2)2016年4、5月,我在陈仁柁处购买有5、6次飘带,还购买有4、5次商标。

2016年5、6月,我以27元/件在陈仁柁处购买100件假冒茅台酒老杯子,还有老电码、老防伪标签。

2016年7、8月,我以27元/件在陈仁柁处购买300件假冒茅台酒老杯子。

2016年9、10月,我以35元/件在陈仁柁处购买50件茅台酒南京军区系列包装材料。

(3)货款都是罗某1用卡号5116转款给陈仁柁,转过9次,陈仁柁用现金还过我50000元。

3、证人罗某1证言。

证实:(1)罗某1于2014年开始买卖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开始没有让儿子罗某2和妻子赵温容加入,后由于眼睛看不见才让赵温容帮忙。

(2)差包装材料时,罗某1便安排赵温容联系陈仁柁、罗光吉补齐(芯片、瓶子、小酒杯等)。

4、证人罗某2证言。

证实2014年,罗某2就知道其父母在做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但不知道包装材料的来源。

5、证人刘某2取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刘某2取将自己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陶家山房屋,以200元/月出租;

看见租房人本人或者照片就能够认得出来。

经过刘某2取辨认,陈仁柁系租房人。

6、证人张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张邦文将自己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房屋,以500元/月出租;

看见租房人本人或者照片就能够认得出来。

经过张邦文辨认,陈仁柁系租房人。

7、陈仁柁辨认笔录、照片、被辨认人身份信息。

证实陈仁柁出赵温容、李斌、刘彬。

8、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证实2016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在见证人的见证和陈仁柁在场的情况下对陈仁柁库房搜查的情况,其中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运驾校旁陶家山库房(向刘某2取租用)扣押酒盒(外包装盒,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4940个、手提袋(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510个、酒杯盒(印有“茅台”、“国酒茅台”字样)240个、商标(印有“贵州茅台酒”、“茅台酒”字样)9600张、胶布(印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字样)30卷、识别器(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490个、纸箱(外箱,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22个、酒瓶盖(贵州茅台酒专用瓶盖)200个等共计16032个(张);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岭社区服务中心大关村杨家庄库房(向张某租用)酒盒(外包装盒,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15678个、手提袋(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2850个、酒杯盒(印有“茅台”、“国酒茅台”字样)5772个、商标(印有“贵州茅台酒”、“茅台酒”字样)7600张、胶帽(印有“国酒茅台”字样)2400个、识别器(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2450个、纸箱(外箱,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27个、丝带(印有“中国贵州茅台酒”字样)7000条、瓶子(底部有“LTD.PRODUCEOFKWEICHOWMOUTAICO..”字样)150个、酒瓶盖(贵州茅台酒专用瓶盖)600个、标签(芯片)346片等共计44873个(张)及笔记本4本;

以上两个库房共扣押包装材料60905个(张)。

陈仁柁对以上两库房及库房内包装材料进行了辨认。

(二)罗光吉 1、2016年4、5月,罗光吉将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6,000个酒盒)出售给赵温容;

2016年10月,罗光吉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6,000个酒盒)出售给赵温容;

两次赵温容共支付罗光吉2万元。

2、2016年5月、8月,罗光吉以4万元将能够包装3,000瓶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分两次出售给汪思元。

3、2016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从罗光吉库房中查获未销售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221,423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罗光吉供述与辩解。

供认如下事实:(1)2016年4、5月,我销售6千个假冒茅台酒盒给赵温容;

2016年10月,我销售6千个假冒茅台酒盒给赵温容;

两次都是我和李军其一起开车将货送到赵温容处,价格是48元/件(12个酒盒加12套前后标)。

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我总共卖给姓汪男子假冒茅台酒酒盒和前后标3,000多件(每件1个酒盒、1张前标、1张后标),共得款15万余元。

(2)公安机关查获我两个库房的情况:①碧海花园库房内有一两装条装茅台酒外包盒100多件,每一件30个酒盒,共4,000多个酒盒;

假茅台酒手提袋1,400多个;

进价13元/套、售价15元钱/套(2个酒盒和1个手提袋)。

②窦官村库房飞天茅台酒外包装盒进价33元12个、售价40元12个,黑金茅台酒包装盒进价33元12个、售价40元12个,条装茅台酒小胶冒进价0.6元、售价0.8元,飞天茅台酒正背标进价0.2元/套、售价0.3元/套,飞天茅台酒丝带进价0.3元/条、售价0.35元/条等。

2、被告人赵温容供述与辩解。

供认我在罗姓男子处购买两次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第一次是8包、第二次是12包,每包25件,每件12套,两次一共2万元。

3、被告人汪思元供述与辩解。

供认我于2015年认识罗勇,之后在罗勇处购买两次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300件(6瓶/件、1,800瓶)和100件(12/件、1,200瓶)外包装材料,共计400件(3,000瓶),支付货款4万元。

4、证人彭某2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2014年,彭某2将自己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的房屋,以1000元/月出租给一名男子。

经过彭某2辨认,罗光吉系租房男子、李军其系经常拉货的男子。

5、证人周某3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2016年11月3日,周某3将自己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的车库,以3800元/半年出租给一名男子。

经过周某3辨认,罗光吉系租车库男子。

6、辨认笔录、照片、辨认对象信息。

证实罗光吉辨认出汪思元、罗光吉辨认出帮助开车的李军其、罗光吉辨认出赵温容。

汪思元辨认出罗勇就是罗光吉、指认微信记录转账给罗光吉的记录。

7、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照片,罗光吉现场指认笔录、照片。

证实:公安机关在见证人的见证和罗光吉在场的情况下对罗光吉库房搜查的情况,其中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库房(彭某2房屋)扣押飞天茅台酒外盒52853个、贵州茅台酒HLDZ外盒600个、条状茅台酒小胶帽50000个、飞天茅台酒商标66060张、飞天茅台酒丝带7000条、人民大会堂茅台酒外包装盒1320个、茅台酒1L装外包装盒600个、茅台酒每瓶自带防伪方法介绍识别说明书6000张、条状茅台小商标31500张、兆信防伪查询码标贴129600张、物流码标贴2400张等共计347933个(张);

贵阳市观山湖区库房(周某3车库)扣押贵州茅台酒包装盒4050个、贵州茅台酒手提袋1440个共计5490个;

以上两个库房共扣押包装材料353423个(张)。

罗光吉对库房现场及库房内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进行了指认。

罗光吉在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签字确认。

(三)赵温容 1、2015年6、7月,赵温容、罗某1、罗某2以20000元向田小华销售50件假冒茅台酒(空军专供系列)包装材料。

2、2016年4月,赵温容、罗某1、罗某2以16000元向田小华销售50件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

3、2016年5月底,赵温容、罗某1、罗某2以15000元向田小华销售50件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

4、2016年8月,赵温容、罗某1、罗某2以14400元向田小华销售36大件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

5、2016年9月13日,赵温容、罗某1、罗某2以24600元向田小华销售82件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老版)。

6、2016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在贵阳市云岩区渔安新城B-21栋1楼1号赵温容租住房屋内查获未销售的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共计9657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温容供述与辩解。

供认如下事实:(1)我和丈夫罗某1一起购买、销售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主要有茅台酒纸箱、茅台酒封口胶、茅台酒装箱合格证、识别说明书、茅台酒盒子、商标前后贴、茅台酒小酒杯等全套。

(2)在贩卖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过程中,首先是田小华联系罗某2并转款给罗某2,罗某2再联系我和罗某1,我们就把包装材料发往仁怀。

(3)销售给田小华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情况:2015年6、7月50件(空军专供),2016年4月50件(12瓶/件)、得款1.6万元,2016年5月50件,2016年8月36大件,2016年9月82件(老版)。

(4)我们的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主要是放在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房屋和租的一间库房内。

公安机关搜查贵阳市云岩区房屋时,我和罗某1均在场,搜出的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有胶帽、商标、芯片、酒瓶等都是罗某1联系购买的。

2、被告人田小华供述与辩解。

供认:(1)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是从罗某2和沈某处购买,我先和雷达联系包装人,然后联系罗某2,由他来提供包装材料,并让他将包材发给雷达。

(2)从罗某2处购买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情况:2016年9月上旬50件(6瓶装);

2016年9月200件(6瓶装)、支付罗某2至少40000元;

2016年10月3件(12瓶装)、3件(12瓶装老款飞天、一公斤装)、支付罗某2至少3000元;

2016年9月50大件(12瓶装、老款飞天)、10件15年陈酿(6瓶装)、2件五星茅台(12瓶装),支付罗某2至少20000元;

2016年9月20小件(6瓶装、老款飞天)、支付罗某2至少4500元;

2016年4月高尔夫系列、假空军系列各15大件(12瓶装),支付罗某26000元;

2016年6月200小件、支付罗某2至少35000元;

2016年7月216小件、支付罗某24万元至5万元;

2016年8月200小件、支付罗某2至少35000元。

3、证人罗某2证言。

证实如下事实:(1)2014年,罗某2认识田小华。

田小华告知罗某2需要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情况,罗某2告知罗某1,罗某1按田小华要求把包装材料从贵阳发到仁怀。

(2)田小华购买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情况:2015年6、7月50件(空军专供),欠2万元货款;

2016年4月50件,因2015年6、7月那次原因,本次1.6万元货款先到账后发货;

2016年6月200小件(老款飞天),支付2.2万元货款;

2016年7月100件(老款飞天),支付1.1万元货款;

2016年8月2件(老款飞天),支付440元货款;

2016年9月10大件,支付3200元货款;

2016年9月100件,支付3.2万元货款。

(3)田小华转款支付包装材料款项给罗某2情况:2016年5月27日4.5万元,其中1.5万元包装材料款;

2016年8月19日2.87万元;

2016年8月21日1.44万元;

2016年9月13日2.46万元;

2016年9月24日4万元;

2016年11月8日4万元。

(4)物流公司货单中,2016年11月6日、2016年11月8日、2016年9月13日、2016年9月24日、2016年8月25日、2016年8月18日这6张是田小华买包装材料发货单。

4、证人罗某1证言。

证实如下事实:(1)2014年开始销售假茅酒包材,在仁怀有需要购买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的就和儿子罗某2联系,然后罗某2就联系罗某1,罗某1就给买家发货;

主要销售给仁怀田小华,很少时候也卖给小雷。

(2)销售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给田小华情况:2015年6、7月50个大件(空军专供),田小华未付2万元货款;

2016年5月50件,罗某2将15000元货款给赵温容;

2016年8月36件,1.44万元货款;

2016年9月82大件(老版),2.46万元货款;

2016年9月100件,4万元货款;

2016年10月100件,5.3万元货款未得就被抓了。

5、证人罗某3证言。

证实其系罗某1之女,公安机关搜查罗某1租住房屋时的情况。

6、辨认笔录、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信息。

证实罗某2辨认出雷达。

7、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

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罗某1手机9部、钥匙一串、散白酒6桶、茅台王子酒9件、茅台酒盒子8个、酒瓶8个、手提袋2个。

8、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

证实公安机关对贵阳市云岩区东山社区东山路98号渔安新城B21栋1楼1号罗某1、赵温容住房进行搜查,搜查出胶帽(有“国酒茅台”字样)9000个、标签(芯片)22918片、商标(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500张、瓶子(底部有“LTD.PRODUCEOFKWEICHOWMOUTAICO..”字样)128个、酒盒(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9个、手提袋(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2个、酒杯(印有“国酒茅台”字样)15个、识别器(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3个等共计32575个(张)和物流单57张,并当场予以扣押。

9、遵义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报告。

证实公安机关在罗某121KE功能手机(IMEI:0849……7489)中提取到相关涉案信息,包括银行转账记录、产品信息、银行卡信息、账号密码信息等;

三星手机(IMEI:3579……1798)中提取到相关涉案信息,包括短信、图片、电话号码、收货地址、产品合格证等;

YANGKE功能手机(IMEI:8629……8682)中提取到相关涉案信息,包括银行转账记录、产品信息、银行卡信息等。

赵温容三星手机(IMEI:3587……3613)中提取到微信转账短信和一条发货短信。

检查人员将提取的数据进行了固定保存。

(四)汪思元、唐小兰 1、2016年3月以来,唐小兰、汪思元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购进非法制造的贵州茅台集团依法注册的多种商标标识包装材料出售给唐某、蔡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240016元。

2、2016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对唐小兰、汪思元位于仁怀市进行搜查,查获未销售的假冒茅台酒、假冒茅台王子酒等包装材料共计49810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唐小兰供述与辩解。

供认如下事实:(1)2015年6月,我们所在的包装材料一条街都在做假茅台酒包装材料生意,很赚钱。

我和丈夫汪思元也打算做假茅台酒包装材料生意赚钱。

我们买卖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种类有茅台酒盒、商标、手提袋、酒瓶、杯、防伪胶冒、说明书、识别器、电码丝带等。

销售的数目太大记不清楚了,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查获的账本中记录有销售数目,销售总共获利20多万元。

(2)2016年3月以来,我购买、销售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情况(结合记账本上记载内容):贵阳刘老五手下处购买:规格1×6酒盒1350件(1350×6=8100)、销售所得2.7万元,规格1×12酒盒487件(487×12=5844)、销售所得19480元,规格1×6人民大会堂特供酒盒800件(800×6=4800)、销售所得1.2万元,手提袋1.2万个、销售所得1.2万元;

“人大”140处购买:酒瓶635件(大部分规格1×6、少部分规格1×12)(635×6=3810)、销售所得1.25万元;

“广东陶瓷瓶”处购买:人民大会堂特供酒瓶1.8万个、销售所得52116元,另7712个被公安机关扣押;

山西姓高人处购买:规格1×12酒杯1700件(1700×12=20400)、销售所得30600元;

陈总处购买:规格1×6防伪芯片和胶帽1450件(其中100件规格1×12)(1450×6=8700)、销售所得22750元,规格1×6防伪胶冒2400件(2400×6=14400)、销售所得31200元;

“贵阳发标”处购买:说明书5捆(每捆6000张)(6000×5=30000)、销售所得3000元,识别器4500个、销售所得8100元,规格1×12防伪电码1500件(1500×12=18000)、销售所得2250元;

“河南丝带厂”处购买:丝带2.4万条、销售所得5520元;

仁怀3号区处购买:1000件人民大会堂酒箱、销售所得1500元。

共销售了240016元。

(3)公安机关对我们位于仁怀市进行搜查时制作了扣押清单,扣押清单上的物品都是我库房里面搜查出来的,当时我逐一确认。

2、被告人汪思元供述与辩解。

供认如下事实:(1)2015年开始做假茅台酒包装材料的。

唐小兰在看店,只要有人来买假茅台酒包装材料时,唐小兰有时直接销售,有时叫我去销售。

我们买卖的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有酒纸箱、酒盒、识别器、酒瓶、手提袋、胶帽、芯片、商标识等。

(2)我们买卖的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存放于仁怀市黄树庄垃圾池旁民房内,有假茅台酒包装材料,包括外包装、标签、酒盒、人民大会堂特供陈酿酒瓶等。

(3)供述买卖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的经过。

3、证人李某3证言。

证实2016年7、8月份,李某3在唐小兰仁怀市三号区大众酒类包装店购买3080元22件假冒人民大会堂整套包装材料(包括瓶子6个、手提袋3个、前后标6套)。

4、证人唐某证言。

证实唐某与唐小兰是姐弟关系。

2016年6月至9月,唐某分四次在唐小兰和汪思元开设店面内购买人民大会堂系列的酒瓶和胶冒共计120件(1×6瓶装、500ml),进价2.8元/个、售价3.5元/个。

5、证人蔡某证言。

证实2016年6月以来,蔡某在仁怀市三号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

蔡某从唐小兰处购买过几次习酒1988的酒瓶,但具体数量记不得。

蔡某还给唐小兰拉过6次材料,但具体什么材料不清楚。

6、证人汪某2证言。

证实汪某2系蔡某之妻。

2016年6月中旬,蔡某在仁怀市三号区间酱酒酒类包装店,主要是包装各种酒来维持生活。

蔡某主要是做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具体情况不清楚。

7、辨认笔录、照片等。

证实唐小兰指认贩卖假茅台酒包装材料店铺的情况。

8、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示意图、照片。

证实仁怀市公安局对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黄树庄张家坪附近汪思元、唐小兰的库房进行现场勘查及搜查情况,并扣押人民大会堂特供瓶子(底部有“国酒茅台”字样)7,712个、建国六十周年丝带(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4,500条、商标(印有“贵州茅台酒”、“茅台酒”字样)12,000张、茅台王子酒盒(印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298个、丝带(印有“茅台酒厂集团”字样)1,200条、茅台迎宾酒标(印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字样)4,600张、国检特供酒手提袋(印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字样)80个、内供酒标(印有“茅台集团”字样)500张、特供酒盒(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200个、丝带(印有“中国贵州茅台酒”字样)5,500条、茅台迎宾酒手提袋150个、茅台酒外箱180个、习酒外箱(印有“贵州习酒”、“贵州茅台酒(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字样)340个、军区提供酒盒(印有“贵州茅台酒集团”字样)30个、汉酱酒盒(印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字样)110个、习酒酒瓶(印有“贵州茅台酒(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字样)11,000个等共计49,810件。

9、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

证实公安机关搜查蔡某位于仁怀市,搜出假茅台酒包装材料并扣押及搜查唐某所驾驶车辆,搜出假茅台酒10件(6瓶/件)并扣押。

10、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

证实2016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扣押蔡某贵州茅台酒手提袋、贵州茅台酒礼品杯、贵州茅台酒瓶子、贵州茅台迎宾酒外箱等包装材料。

2016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扣押唐某货运单4张、茅台酒10件60瓶等物品。

2016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扣押唐小兰各类茅台酒包装材料等物品。

11、唐小兰笔记本复印件。

证实唐小兰详细记录了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的情况。

12、遵义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报告。

证实公安机关在汪思元OPPO手机(IMEI:8658……1026)中提取到大量涉案短信和微信,包括交易过程、银行卡号、收货地址、转账记录、假茅台酒包装、假茅台酒瓶盖、发货快递单号等;

苹果手机(IMEI:3592……8110)中提取到涉案短信81条、涉案微信×××条、恢复提取删除涉案微信信息80条、涉案图片4张,包括银行卡信息、交易信息、收货地址、转账记录等;

三星手机(IMEI:3517……1990)中提取到收款信息3条。

唐小兰苹果手机(IMEI:3549……2557)中提取到大量涉案信息,包括假茅台酒包装、假茅台酒瓶盖、发货快递单号、交易转账记录等;

OPPO手机(IMEI:8622……9738)中提取到涉案短信61条,包括联系人电话、收货地址、银行卡号、汇款信息等;

黑色电脑主机硬盘(壹块,品牌:WD;

S/N:WCQEHUM936)磁盘E中提取到.cdr5文件14个(将CorelDRAW-X4-精简版.exe软件安装到取证电脑上),查看.cdr5文件显示内容为贵州茅台酒、茅台王子酒、汉酱酒产品合格证。

检查人员将上述提取的数据进行了固定保存。

庭审中,公诉机关还出示了下列综合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

证实2016年3月13日16时许,桐梓县松坎毒品检查站查获一辆车牌号为贵C×××××的车,该车上载有50件(600瓶、500ml/瓶)用外包装箱装好的假冒贵州茅台酒,并将车上李某2、陈秋红带到公安机关调查;

次日,桐梓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过侦查发现,皮均、佘安悦、田小华等人(即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2016年10月10日,遵义市公安局将该案指定桐梓县公安局管辖,桐梓县公安局即立案侦查。

2、拘留证、逮捕证等手续。

证实皮均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

田小华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

雷达于2016年5月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

罗光吉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

陈仁柁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

佘安悦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

汪思元于2016年11月1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1月2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赵温容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1月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黄德均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陈江权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陈先容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陈素群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罗义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杨光辉于2016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唐小兰于2016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3、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证实2016年3月14日,杨光辉被抓获归案;

同年5月4日,雷达主动到桐梓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待本案犯罪事实;

同年11月16日,唐小兰、汪思元被传唤到案;

同年11月17日,黄德均、陈素群、陈先容被抓获归案;

同年11月18日,陈仁柁、陈江权、赵温容、罗义、罗光吉、雷达、皮均、佘安悦、田小华被抓获归案。

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

证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注册商标的情况:其中有文字“贵州茅台”;

贵州茅台牌图案,包含圆形稻穗包围五角星、文字“贵州茅台酒”;

字母“KWEICHOWMOUTAI”;

文字和字母“茅台M×××××”;

圆形图案,包含字母“MOUTAI”;

飞天牌图案;

茅台王子酒图案,包含文字“茅台王子酒”;

圆形稻穗包围五角星图案;

文字和字母“茅台KWEICHOWMOUTAI”;

茅台迎宾酒图案,包含文字“茅台迎宾酒”;

字母“MAOTAIZHEN”;

贵州茅台酒图案,包含“贵州茅台酒”;

字母“MOUTAI”等及图片。

5、前科查询证明。

证实2010年10月11日,罗光吉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1年3月3日刑满释放;

杨光辉、王思元、陈仁柁、赵温容、唐小兰、田小华、陈先容、皮均、黄德均、陈素群、佘安悦、雷达、陈江权、罗义无违法犯罪记录。

6、户籍证明。

证实皮均,1966年9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66××××××××;

田小华,1979年6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79××××××××;

佘安悦,1974年12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4××××××××;

雷达,1974年11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74××××××××;

陈江权,1979年2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79××××××××;

黄德均,1982年4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2××××××××;

陈仁柁,1952年1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52××××××××;

赵温容,1963年6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63××××××××;

罗光吉,1982年2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2××××××××;

唐小兰,1986年5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6××××××××;

汪思元,1983年2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3××××××××;

陈先容,1973年12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73××××××××;

陈素群,1986年9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6××××××××;

罗义,1993年11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93××××××××;

杨光辉,1972年2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31972××××××××;

犯本案时,均已到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列证据均系侦查机关合法收集,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上列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能够相互印证本案事实,对上列证据的效力及其所列证明的主要内容予以确认。

另查明,雷达与田小华之间有40万元的经济往来,系代其向蔡洪归还的欠款,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佘安悦之辩护人出示李未唏(女,16岁)的重庆市通用门诊病历、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90项症状清单,证实李未唏有(重度)抑郁症状。

田小华之辩护人出示仁怀市大坝镇岩坪村委会证明,证实田小华家庭困难,请求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陈仁柁之辩护人出示陈仁柁住院病历、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江社区管理委员会证明,证实陈仁柁患有骨折病、气滞血瘀,同时家庭困难,请求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罗光吉之辩护人出示减免处罚金的申请一份,证实其请求减免相应罚金。

唐小兰之辩护人出示唐小兰与汪思元于2017年11月20日的离婚协议书(加盖仁怀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印章)、汪俪莎的出生证明,证实唐小兰与汪思元于2017年11月20日协议离婚,由唐小兰抚养汪俪莎(女,2017年12月19日出生)。

赵温容之辩护人出示赔偿协议书、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收款单,证实因本案向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杨光辉之辩护人出示息烽县小寨坝镇潮水村委会证明,证实杨光辉在该村表现良好、尊老爱幼,没有干过违法乱纪的事。

本院认为,上述赵温容之辩护人出示赔偿协议书、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收款单,能够证实赵温容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其余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皮均、田小华、佘安悦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的金额是否应当计算在犯罪金额内及田小华未发送给皮均的假冒茅台酒是否应当计算在皮均的犯罪金额内。

首先,皮均明确供述“2012年认识佘安悦后开始做假茅台酒生意的,2012年、2013年销售很少,2014年开始大量销售”“我让佘安悦去给我买的。

我没有这方面的门路,包括到现在销售的假茅台酒我都没有门路,都是佘安悦联系的”“佘安悦开始联系的谁我不知道,后来佘安悦叫我往一个叫田小华的账户上打钱,这样我才知道佘安悦联系的人是田小华”“我和田小华没有见过面,也没有电话联系过,他是哪里的人我都不知道,就是在我付给田小华订购假茅台酒酒款时,才知道有田小华这个人,我和田小华之间除了假茅台酒酒款外没有其他的任何经济往来,所以我银行转账给田小华的钱,全部都是购买假茅台酒的酒款”“我们没有具体分工,我联系好客户后就给佘安悦讲好需要假茅台酒的品种、数量和客户的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然后佘安悦就给田小华讲,叫其按数量订购,要么发到北京留我的电话通知我去取,要么直接发给客户”、佘安悦明确供述“2012年下半年或者2013年上半年认识皮均,之后他帮了我不少忙,后来相互间的关系就很不错”“我和田小华认识后,就抱着侥幸心理出了主意,反正皮均需要大量的茅台酒来销售,而田小华手中又可以提供假茅台酒,不如让皮均从田小华那里买茅台酒,然后我再从中赚钱”“皮均购买假茅台酒的钱是他直接打给田小华的,只是皮均将客户需要的茅台酒订单种类和数量以及联系地址等信息告诉我,我再给田小华说,田小华再根据我转发给他的这些信息将假茅台酒通过货运物流的方式寄到相应的地方”“皮均具体联系的客户我不是全认识,我知道有时田小华直接发到北京,有时根据皮均的订单发到全国各地,我记得有宁夏、广东、河北等地”、田小华明确供述“我和皮均、佘安悦从2012年9月份开始有银行流水往来,开始多数是做其他正品酒,也有假茅台酒,现在看银行流水,具体哪笔是正品酒、哪笔是假茅台酒的确回忆不起了,2013年、2014年、2015年我和皮均、佘安悦都有银行流水,这些年有做假茅台酒,也有做正品酒,但哪笔钱是假茅台酒、哪笔钱是正品酒的确回忆不起了”“我认识佘安悦是2012年8月到9月左右”“从我认识佘安悦之后,我就开始从佘安悦手中接制造假茅台酒的订单”“假茅台酒品种、发往地点、发给谁、联系电话都是佘安悦给我安排”,三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其次,银行流水中皮均向田小华转款(共12,311,600元,其中2012年度727,900元、2013年度3,291,300元、2014年度3,640,700元……)、田小华向佘安悦转款(共2,817,100元,其中2012年度110,900元、2013年度839,600元、2014年度990,900元……)。

再次,佘安悦笔记本上记载的2015年之后假茅台酒的销售情况。

本院认为,以上证据能够证明2012年至2014年皮均有转款给田小华假冒茅台酒酒款,田小华按照佘安悦的要求将制造的假冒茅台酒发往指定地点的事实,即田小华未发送给皮均的假冒茅台酒应当计算在皮均的犯罪金额内。

但对于明确的交易金额,皮均与田小华的陈述不能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故2012年至2014年期间皮均与田小华之间的交易金额不能完全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但三被告人一致供述其犯罪事实客观存在,故本院对该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并作为酌情从重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对于皮均、佘安悦的犯罪行为是否系单位犯罪。

首先,单位犯罪的行为,是指单位实施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禁止的作为和不作为。

单位犯罪行为有以下特点:(1)单位犯罪行为是一种集体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

单位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单位集体意志的支配下策划及实施。

(2)单位犯罪行为是纯粹的单位行为,不是自然人行为;

因犯罪是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单位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单位犯罪行为是整体行为,不是由一个一个的自然人的犯罪行为相加而成的单个行为。

实施单位犯罪的自然人,其行为都具有整体的意义,也就是说,单位中自然人的犯罪行为,既是单位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单位犯罪的总体。

不论是单独看,还是合起来看,自然人的犯罪行为都能够全面体现单位犯罪的必要特征。

其次,结合本案实际,皮均、佘安悦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由皮均将购买假冒茅台酒的数量、客户信息等给佘安悦,再由佘安悦联系田小华购买假冒茅台酒并将假冒茅台酒发往皮均要求的地点,此后皮均将酒款从自己个人账户转入田小华个人账户,在整个作案过程中并未以任何单位的名义进行。

综上所述,皮均、佘安悦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单位犯罪。

对于杨光辉将假冒茅台酒制造好后,在运输给买家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是否属于犯罪未遂。

首先,杨光辉与买家已经谈好假冒茅台酒的数量600瓶、价格240元/瓶,买家还支付给杨光辉定金7万元;

其次,杨光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就把该600瓶假冒茅台酒制造好;

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规定之情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既遂。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电子标签(芯片或者防伪码标贴)、物流码标贴的数量是否应当计算在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内。

首先,本案电子标签又名RFID防伪芯片,是将特定数据植入到贵州茅台酒胶帽中,消费者可使用带NFC功能的手机在茅台公司官网下载RFID防伪溯源软件,通过扫描茅台酒盖顶部的RFID芯片,即可获取产品品名、规格、生产日期等验证信息,即电子标签系带有所附产品信息的电子数据(与二维码相当),作用是鉴别贵州茅台酒真伪。

其次,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本办法所称‘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即指商品本身或者其包装上使用的附有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实体,如商标纸、商标标牌、商标标识带等。

故电子标签不属于商标标识,单独制作或者销售电子标签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

而物流码标贴并未侵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

综上所述,电子标签、物流码标贴的数量不应计算在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内,应当予以扣减。

即(1)公诉机关指控陈仁柁的第4起、第6起不应作为犯罪事实;

第3起中应扣减标签(芯片)346片,即60,905-346=60,559件。

(2)公诉机关指控罗光吉第4起中应扣减兆信防伪查询码标贴129,600张、物流码标贴2,400张,即353,423-129,600-2,400=221,423件。

(3)公诉机关指控赵温容第6起中应扣减标签(芯片)22,918片,即32,575-22,918=9,657件。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扣押的注册商标标识是否能够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为依据计算价值。

首先,本案扣押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多,其价值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之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其次,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指定的估价机构,且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对该价格提出异议,故其出具的价格证明不符合《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二条关于“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之规定。

再者,扣押物品中包含应当予以扣减的电子标签、物流码标贴的数量。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十五条关于“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之规定,该价格证明(即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对于赵温容辩称指控其第6起的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不是其所有。

首先,赵温容明确供述“我们将购买来的茅台酒假冒包材主要是放在自己租在贵阳市云岩区的房屋时,我和罗某1都在现场,这些茅台酒的假冒包材都是罗某1联系购买的,有胶帽、商标、芯片、酒瓶等”、罗某1证言“我的同学卢由说与我一起合作销售假茅台酒包装材料,由于我眼睛不好只能帮助联系买家,接到订单后,由卢由将组装好包装材料发给对方,我从中赚点钱。

平常卢由和他老表小王把包装材料零部件放在我家中”“2016年8月之后,卢由检查身体发现是癌症晚期,卢由就叫小王介绍给我,之后我卖出去的假茅台酒包材都是从小王手中购买的”“2016年9月之后我销售的假茅台酒包装材料大部分都在小王那里购买的,差的如酒盒、芯片、小酒杯等由赵温容联系购买补齐”,供述与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其次,赵温容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均签名(捺印)确认。

本院认为,以上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赵温容第6起的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是其所有。

对于汪思元与唐小兰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及是否区分主从犯。

首先,唐小兰明确供述“2015年6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起了,因为我们这包材一条街都在做假茅台酒包材生意,很赚钱,利润空间大,于是我跟汪思元也打算做假茅台酒包材生意赚钱”“平时主要是我在管理这个店面,有时我忙汪思元都在帮我打理,其中一次大概是2016年11月份,我家店内进1.2万个假冒的茅台酒瓶子都是汪思元一道帮助搬运下货的。

当时我没有在店里,我定做的茅台酒瓶子到了仁怀,我让汪思元去接这批货,汪思元就开着我家的别克轿车去接货,并且找了一辆车将这1.2万个假冒的茅台酒瓶子运到我家黄树庄的库房里面”“我销售假冒茅台酒包材的整个经过汪思元都知道,他担心我的身体还劝不做了,我忙的时候汪思元还在帮我”,汪思元明确供述“妻子唐小兰在看店,只要有人来买假的茅台酒包装材料,有时是唐小兰直接卖给他,有时是叫我去拿来卖给他,那些人买了就走了,我现在记得的侄女蔡某前后共买有6瓶装的4件、12瓶装的3件,妻弟唐某前后共买6瓶装的4件、12瓶装的2件”,二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并结合蔡某、唐某的证言,足以认定二人共同销售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的事实。

其次,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唐小兰积极联系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的卖家及买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汪思元帮助唐小兰提取、转运及在唐小兰繁忙时帮助销售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起帮助作用系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汪思元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均、佘安悦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皮均、佘安悦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二款关于“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应当对二人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皮均、佘安悦事前预谋,事中积极分工协作,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均系主犯。

皮均、佘安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结合本案实际,根据罪责行相适应原则,本院对皮均、佘安悦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小华、雷达、黄德均、陈江权、陈先容、陈素群、罗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田小华、雷达、黄德均、陈江权、陈先容、陈素群、罗义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之规定,应当对七人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雷达、黄德均、陈江权、陈先容、陈素群、罗义起次要、帮助作用,系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六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田小华、雷达、黄德均、陈江权、陈先容、陈素群、罗义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七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光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4.4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杨光辉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之规定,应当对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杨光辉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仁柁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450件(非法经营数额2.21万元)、未销售60,559件,共计61,009件,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陈仁柁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九条第(三)项关于“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三)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应当对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罗光吉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6万元、未销售221,423件,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罗光吉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之规定,应当对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赵温容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9万元、未销售9,657件,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赵温容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之规定,应当对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唐小兰、汪思元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24.0016万元、未销售49,810件,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唐小兰、汪思元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之规定,应当对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之规定,各被告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即皮均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8日,应折抵刑期28/2=14日;

田小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8日,应折抵刑期28/2=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并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金额,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本院决定对黄德均、陈江权、陈先容、陈素群、罗义、杨光辉、赵温容、汪思元、唐小兰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皮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二、被告人佘安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三、被告人田小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四、被告人雷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五、被告人罗光吉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六、被告人陈仁柁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七、被告人黄德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八、被告人陈江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九、被告人陈先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十、被告人陈素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十一、被告人罗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十二、被告人唐小兰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十三、被告人汪思元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十四、被告人杨光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十五、被告人赵温容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十六、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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