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48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西城好又多超市,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文州西路/div> 经营者:黄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西城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