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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利辛县胡集镇姜波粮油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47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利辛县胡集镇姜波粮油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胡集镇姜波粮油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47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胡集镇姜波粮油便利店,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胡集镇人民路金仕名座花园小区大门向东20米左右/div> 经营者:姜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胡集镇姜波粮油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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