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申2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台州市黄岩亿昌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江口街道草坦路村。
法定代表人:卢秀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滨湖区金瓯德百货超市,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方泉路**/div>经营者:陈延富,男,1984年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一审被告:无锡宏发茶花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新世界国际纺织城**div>法定代表人:洪杭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台州市黄岩亿昌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光公司)、一审被告滨湖区金瓯德百货超市、无锡宏发茶花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亿昌公司申请再审称,亿昌公司产品上使用的相关图案与涉案注册商标不近似,不易于导致混淆。
二审判决赔偿数额没有列明损失额及合理开支的具体数额。
亿昌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其产品从工厂批发到零售的价格表,所获利润非常微薄,判决确定的赔偿额显然超出了其应有之数。
富光公司代理人意在谋取不义之财。
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亿昌公司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亿昌公司在产品上使用了迎客松图案以及较小拼音字母“FUHONG”和汉字“富虹”。
其中的迎客松图案占比相当大,是吸引消费者注意力的主体部分。
涉案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也是迎客松图案。
经比对,二者的迎客松图案基本无差别。
因此,亿昌公司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易于导致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一、二审判决综合考虑亿昌公司的主观状态等侵权情节、商标知名度、涉案产品的价格和利润、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额并无不当,其中将合理开支与损失额合并酌定也无不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台州市黄岩亿昌塑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