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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利辛县百全日杂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454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利辛县百全日杂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百全日杂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454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珩辉,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百全日杂百货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富强路**。

经营者:李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百全日杂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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