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844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丽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玉灵路**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2RU116。
经营者:张小丽。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嘉灜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园美工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0000ED013。
法定代表人:刘章锁。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丽科建材经营部、福建省南安市嘉灜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