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391号 原告:石家庄美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丘头镇东宽亭村。
法定代表人:王鹏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娜、李佳恒,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大牧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号头庄乡鸡鸣台村**。
法定代表人:马辉。
被告:马辉,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马乐,男,1990年8月1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石家庄美迪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定州大牧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马辉、马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石家庄美迪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变更诉讼请求第四项为“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及维权开支1万元”。
原告石家庄美迪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美迪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美迪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家庄美迪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