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20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荆河鸿儒建材总汇,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平行南路金源装饰大世界**楼**的“裕景陶瓷”店铺代码×××32R。
经营者:张绪伟。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荆河鸿儒建材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