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471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遵月,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彭静,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凌遵月、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请求,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勤勤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侯永言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江远 书记员刘柯 附法律相关条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