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268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正毅,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佩,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兴顺鲜果店,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桃园路**。
经营者:陈小莉,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兴顺鲜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