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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宝鸡高新开发区怡佳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3民初125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宝鸡高新开发区怡佳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宝鸡高新开发区怡佳福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民初125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任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晨阳,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高新开发区怡佳福超市,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华府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1MA6XA2TF5C。

经营者:李丹,女,汉族,生于1992年XX月XX日,住西安市莲湖区XX路**********,身份证号XXXXXXXXXX********。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因与被告宝鸡高新开发区怡佳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0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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