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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华与朱伟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200号
案件名称唐光华与朱伟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光华;朱伟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200号原告:唐光华,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伟明,男,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上凹,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朱伟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智能故事机(F1A)”]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光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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