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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鼎盛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13知民初534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鼎盛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区鼎盛烟酒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知民初 534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小区XX层玻璃门面。

经营者:王庆伟,系该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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