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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7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许金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2407号之一
案件名称2407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许金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许金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2407号之一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金兰,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金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以被告因疫情原因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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