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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奥伊迪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572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奥伊迪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奥伊迪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72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奥伊迪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大上海国际商贸中心**楼**v> 法定代表人:王炳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奥伊迪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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