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终1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华驰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义东工业园区银海路**。
法定代表人:蒋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金华智芽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得力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董事长。
原审被告:宁波大硕文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大佳何镇工业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赵东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金华智芽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义乌华驰文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波大硕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99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均由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