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103号 原告:楼锦萍,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孙韬,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飞,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
被告:深圳市码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横岭****8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31052F。
法定代表人:王碧海。
被告:深圳市型动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自由路华创达怡晖大厦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6314X2。
法定代表人:王英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3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楼锦萍诉被告王飞、深圳市码谢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型动派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楼锦萍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楼锦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楼锦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楼锦萍负担。
原告楼锦萍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