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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沈礼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8民初477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沈礼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沈礼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477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礼冬,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礼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勤勤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侯永言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江远 书记员刘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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