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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眉县家美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3民初166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眉县家美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眉县家美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民初166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侠,陕西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县家美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H9L5XD。

法定代表人:马晓涛,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眉县家美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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