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13民初21973号原告:甘肃米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韩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炫,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企方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轩庚,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米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企方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米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米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米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甘肃米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