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457号 原告:李井花,女,194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
被告:广州辉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村彭上新街南路**瑞兴楼****。
法定代表人:钟天福。
原告李井花与被告广州辉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李井花于2020年10月26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侵害商标权赔偿款10000元”,并放弃主张诉讼请求第四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2650元”。
原告李井花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井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井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井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