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231号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银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358883。
法定代表人:陈天和,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美,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平,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海市榜山珍享来饭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文苑村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2YGBFG50。
经营者:庄辉龙,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跃川,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榜山珍享来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龙海市榜山珍享来饭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