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3刑初14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柏林,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莉蓉、黄梓恩,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柏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柏林及辩护人李莉蓉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始,被告人陈柏林伙同陈娟娟(已判决)租用本区大石街大维村工业路大街六巷29号为仓库,通过闲鱼、微信等网络方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DANIELWELLINGTON、CASIO的手表、手镯等商品。
被告人陈柏林负责进货、接单,陈某2负责打单、发货、售后,并雇请陈某1(另处理)负责打包货物等工作。
2019年9月7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陈某2,并当场缴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包括:假冒DANIELWELLINGTON商标的手表78只、假冒DANIELWELLINGTON商标表带39条、假冒DANIELWELLINGTON商标手镯4只、假冒DANIELWELLINGTON商标戒指78只以及假冒CASIO商标的手表2940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861720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柏林在广东省东莞市中央豪门16栋1701房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陈柏林的家属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柏林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陈某2的供述,被害单位委托人冀某的报案陈述,证人林某1、何某1、陈某1、戴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顺丰快递收发货单据,被害单位提交的未授权声明、鉴定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商标注册证、公证书、价格声明、价格证明等书证材料,穗番价认定[2019]112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被告人对作案现场及赃物的签认材料,《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及转账凭证,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柏林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对其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柏林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陈柏林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陈柏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及被告人是初犯、有悔罪表现、缴获的商品尚未销售,社会危害性低等为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但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陈柏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柏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5日起执行至2022年2月1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陈柏林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款项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