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173号 原告:中山庆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第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炳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青岛易购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黄埠社区村委北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陈德胜。
被告:青岛艾瑞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黑龙江路**盛文奥特莱斯。
法定代表人:陈述。
原告中山庆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易购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青岛艾瑞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中山庆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易购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青岛艾瑞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庆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庆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易购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青岛艾瑞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庆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