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793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男,系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蝌蚪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钟少锋,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不详。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蝌蚪灯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同年9月25日,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戚垠川书 记 员 戚垠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