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551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桂兰,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不详。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同年9月26日,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已预缴),由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怡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戚垠川书 记 员 戚垠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