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374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荣贵,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文富四,公民身份号码441************534。
第三人:范瑞邦,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五指山市国营畅好农场十八队职工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60************010。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荣贵、第三人范瑞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原告以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并已收到和解款为由,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申请撤诉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