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7民初21527号原告:感圣(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
法定代表人:PARKYANGSOO,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英,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璟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义乌市瑞嘉针织有限公司内**)iv>法定代表人:陈蓓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斌,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杭州耀雷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同心社区******iv>法定代表人;
蒋嫦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胜勇,福建众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朗希自行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嫦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勇,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感圣(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璟彩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耀雷服饰有限公司、朗希自行车(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感圣(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感圣(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原告感圣(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佳璐审 判 员 林抒蔚人民陪审员 胡轶之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丽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