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131号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得力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38442XD。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孙亚辉,公司员工。
被告:临沂鑫松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五金城创业孵化基地****B4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C03829J。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
被告:上海志沪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石公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67802542Q。
法定代表人:彭细连。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临沂鑫松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志沪五金有限公司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