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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金日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59号
案件名称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金日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金日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92知民初59号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6层C座。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金日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枫林路27号电子电器产业园嘉图西城发展基地西区4号楼309号。

法定代表人:聂跃兵。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屹倍公司)诉被告郑州金日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情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被告金日情的法定代表人聂跃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在拼多多网销售的商品名称为“微商同款沁人缘圆気能量咖啡10包盒沁人圆气能量咖啡男性口服液”的商品中使用“沁人缘”、“圆気”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事实与理由:台州沁人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是根植于黄金发展期的大健康产业。

其先后推出了TimeLapse按摩油、TimeLapse抑菌喷剂、沁人缘玛咖蚕蛹片、沁人缘圆気糖等系列产品。

台州沁人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受让取得第30类“沁人缘”商标,注册号为28576570,核定使用商品为糖、冰糖、糖果、口香糖、人参糖等,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3日。

第30类“圆氫”商标,注册号为27490858,核定使用商品为糖、糖果、咖啡等,有效期至2028年12月06日。

为了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11月01日,商标权人授权原告制止商标的侵权行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经过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拼多多网上注册了一家名为“金日情食品专营店”的店铺,该店铺中产品名称为“微商同款沁人缘圆氮能量咖啡10包盒沁人缘圆气能量咖啡男性口服”(商品ID:125920295971)的产品销售中有如下商标使用行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构成侵权:1、将注册商标“沁人缘”、“圆攵”作为商品名称使用;2、将注册商标“沁人缘”作为关键词用于检索链接;3、将注册商标“沁人缘”在商品详情的品牌处标注。

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金日情公司辩称,原告公司没有法律事务所业务,超出经营范围,没有权利处理商标相关法律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台州沁人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第28576570号“沁人缘”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糖、冰糖、糖果、口香糖、人参糖、粥、食用淀粉、调味品、茶饮料、麦芽糖(截止),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3日。

2019年7月27日,该商标转让给台州沁人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台州沁人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第27490858号“圆気”文字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12月6日。

2019年7月27日,该商标转让给台州沁人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日,商标所有权人台州沁人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案涉商标,授权期限为2021年11月1日之前。

授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之侵害时,原告有权制止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1月12日,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通过时间戳取证方式,对被告金日情公司在拼多多网上销售“沁人缘”牌咖啡的网页内容进行录像采集。

录像内容显示:1、拼多多网络平台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网店名称为“郑州金日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聂跃兵”,注册登记地址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枫林路27号电子电器产业园嘉图西城发展基地西区4号楼309号。

2、该网店销售页面显示为一款名为“微商同款沁人缘圆気能量咖啡10包盒沁人缘圆气能量咖啡男性”的商品,该商品图片中显示有“沁人缘”、“圆気”文字标识。

经比对,被告在其网店销售的商品网页图片中产品介绍使用的“沁人缘”、“圆気”文字标识与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

另查明,被告郑州金日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7日,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枫林路27号电子电器产业园嘉图西城发展基地西区4号楼309号。

经营范围:销售:日用百货等;

网上贸易代理等。

本院认为,原告经授权可以起诉案涉商标,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进行起诉。

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网站销售产品众多,被告提供检索是为了满足消费者自行查询商品的需要,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所售商品并非原告生产,故原告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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