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2922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A。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
被告:东营区飞雨调料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盛大农贸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L。
经营者:张春华。
被告:东营区邻家副食商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王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A。
经营者:赵光明。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东营区飞雨调料店、东营区邻家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与本院(2020)鲁0505民初2907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0505民初2907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