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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唐绘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6知民初74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唐绘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唐绘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知民初74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绘碧,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唐绘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2020年10月20日,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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