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知民初74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绘碧,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唐绘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2020年10月20日,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