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1249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高新区傲方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51139797P)。
住所地。
住所地:宁波高新区万特商务中心**楼**iv> 法定代表人:何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宁波高新区傲方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