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6272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某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苗某某。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济南市某商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