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终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盱眙安越财税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郑连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生,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安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宁,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盱眙安越财税事务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安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盱眙安越财税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与上海安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盱眙安越财税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盱眙安越财税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盱眙安越财税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朱佳平审 判 员 张 莹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董尔慧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