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411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某。
经营者:梁爽,女,1990年7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极街西山香麓**。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某,吉林才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