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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滕州市塘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822号
案件名称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滕州市塘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滕州市塘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8822号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钱恒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塘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超。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以下简称无锡柴油机厂)与被告滕州市塘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塘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由一名审判员于202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柴油机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塘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柴油机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塘踏公司赔偿无锡柴油机厂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0,000元,其中合理开支由法院酌定,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及差旅费。

事实和理由:无锡柴油机厂是“锡柴”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14年该商标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现无锡柴油机厂发现由塘踏公司入驻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的名为“塘踏运动户外超2”店铺销售侵犯其公司“锡柴”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无锡柴油机厂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塘踏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2月21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锡柴”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铸造机械,铸模(机器部件),柴油机热线火花塞,柴油机配件,柴油机,发电机(组)等。

2011年8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涉案商标转让至无锡柴油机厂,有效期续展至2021年2月20日。

2011年12月30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涉案商标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8年8月19日,塘踏公司签署了《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0》入驻由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网购平台上开设了名为“塘踏运动户外超2”的个人店铺(店铺编号XXXXXXXXX)。

2019年8月27日,寻梦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公示《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0》。

该协议约定,商家认可司法机关以邮寄方式将法律文书寄送至商家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由商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塘踏公司在上述协议公示期间未申请退店,且涉案店铺至庭审时仍处于开店状态,本院按照寻梦公司提供的商家联系地址向塘踏公司邮寄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却无法送达。

2019年5月7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对有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

同年5月16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与龚某某至杭州市莫干山路XXX号大厦一楼丰巢快递柜,输入取件码提取了运单号码为XXXXXXXXXXXXXX的百世快递1件。

公证员对取件过程进行了拍照,并在公证人员全程监督下将快递带至公证处进行拆封、查验并拍照,之后由公证员对该快递进行封装并拍照。

同日,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监督了龚某某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上进行证据保全并全程录像,操作人通过微信登录“拼多多”App,进入“塘踏运动户外超2”浏览订单信息,并点击“查看物流”显示同年5月10日购买了“PL420潍柴锡柴油水分离器”2个,实付款57.76元,返回订单信息界面确认收货。

2019年5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就公证过程出具了(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4300号公证书。

无锡柴油机厂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

审理中,拆封前述公证封存商品,内为油水分离器2件(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其商品外包装盒盖顶部标注有“锡柴”字样,外包装一侧立面标注有无锡柴油机厂厂名,另一侧立面标注了与原告相同的厂址及销售电话、服务热线等内容。

此外,盒内产品包装的塑料袋上亦有锡柴标识。

经当庭对比,被诉侵权商品的外包装及内包装塑料袋上使用的“锡柴”商标与涉案商标基本一致。

庭审中,无锡柴油机厂表示,正品具有产品合格证及防伪标签,而被诉侵权商品无防伪标识,故系假冒产品。

寻梦公司出具的材料显示,被诉商品ID为XXXXXXXXXX,于2019年10月8日被拼多多平台禁售。

该商品ID下的销售数量为20件,销售金额为578.97元。

上述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审理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核准、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无锡柴油机厂系权利商标的专用权人,且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权利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无锡柴油机厂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上印有“锡柴”字样,起到了标明品牌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因被控侵权行为已于2019年10月8日停止,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塘踏公司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被诉侵权商品,未证明其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且具有合法来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无锡柴油机厂主张的赔偿数额,鉴于无锡柴油机厂未能举证证明其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塘踏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商品的实际售价及销量、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关于无锡柴油机厂主张的合理费用支出,其中公证费1,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无锡柴油机厂虽未能提供相应票据,但考虑到确有外地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故本院将综合律师行业收费标准、律师在本案中实际工作量、案件疑难复杂程度等酌情予以支持。

塘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滕州市塘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000元;

二、驳回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负担450元,被告滕州市塘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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