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12712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淳逸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1-3)卡。
经营者:何晓婷,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淳逸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