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217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双,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兴,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缪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进,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杜敬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德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米厂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7元,减半收取3763.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