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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开发区金石缘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181民初1348号
案件名称1348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开发区金石缘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丹阳市开发区金石缘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81民初1348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201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金石缘百货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镇户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3P。

经营者:徐贵良,男,汉族,1945年1月20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沛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开发区金石缘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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