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997号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益源烟酒商行: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益源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知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益源烟酒商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赔偿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2、承担案件受理费630元,执行费359元。
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陕01执1997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益源烟酒商行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99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